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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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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10 11:16:44  来源: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773
核心提示:为奖励举报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打击违法行为,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奖励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2-08-03 生效日期 2012-08-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zq.gov.cn/public/content.jsp?catid=18&id=27576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打击违法行为,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奖励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来访等方式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证属实的举报人员。

  第三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管辖;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和违法行为;

  (三)采取实名举报的方式;

  (四)举报线索事先未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掌握;

  (五)举报的情况查证属实。

  第四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质量技术违法案件前主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沟通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五条 同一线索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的先后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六条 下列举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人的举报;

  (三)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受托人的举报;

  (四)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涉及食品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六)对标签、外包装不规范等类似问题的举报和投诉,不属于本办法举报奖励的范围。

  第七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等情况,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有关证据,能提供具体的涉案物品数量、生产销售情况、违法者名称、地址、违法地点等,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且货值在15万元以上(特种设备案件罚没款5万元以上)的;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相关证据,能提供基本的涉案物品数量、生产销售情况、违法者名称、地址、违法地点等,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且货值在5万元以上(特种设备案件罚没款8千元以上)的;

  (三)三级举报。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 举报奖励金按下列原则发放:

  (一)有罚没款的案件,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分别按照该案罚没款总额5%—4%(一级举报)、3%—2%(二级举报)、 1%以下(三级举报)的比例计发举报奖励金。单案的举报奖励金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二)没有罚没款的案件,按照举报的不同等级,分别按2000—1000元(一级举报)、1000—500元(二级举报)、500—100(三级举报)元计发举报奖励金;

  最终被判定为刑事犯罪的案件,按照以上规定计算的奖励金低于1万元的,或者没有罚没款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举报后,必须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领取举报奖励金的要求及程序。

  第十条 举报奖励金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向举报人发出举报奖励金的领奖通知;

  (二)举报人应在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案件查处部门申领奖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帐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联名举报的,举报奖励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举报奖励金时,应填写《举报奖励金发放表》,注明案件名称、奖励金数额、领款人身份证号、审批人、经办人、证明人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严禁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举报情况公开或者泄露。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指定专门的举报受理部门,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规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之间的行为,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规章,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泄密、泄露举报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违反财政规定,挪用、侵吞奖励金的。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资金,纳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2007年11月20日发布的《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同时废止。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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