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食品经营者食品仓储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监管盲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省局就进一步加强食品经营者食品仓储行为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核查,严格规范食品流通许可
(一)各地在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加强对食品仓储场所的核查。食品经营者食品仓储场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贮存条件设置,食品仓储场所和仓储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仓储场所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0米的距离,防止食品污染;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独立的食品柜(架),货架须离墙和离地10厘米以上;有相应的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禁止使用灭鼠药);
3.低温、恒温、冷藏食品应具备冷藏箱(柜)等设施并有温度显示装置,冷藏食品温度应控制在0-10℃之间;冷冻食品储存冷库应符合食品卫生场所要求,应有足够的容量和适当的制冷设备,保证冷库温度达到-18℃以下,冷库温度波动控制在±2℃以内;冷藏冷冻食品应该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并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4.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的原则进行设备设计,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仓储场所使用的贮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6.食品仓储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接触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接触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工具。
(二)在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对食品经营者仓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内容包括:经营主体基本情况、仓储地基本情况。仓储地基本情况包括仓库位置、建筑类型及面积、库存食品主要种类、仓库负责人和所有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食品经营者仓储地和住所地属同一管辖区域的,注册地工商机关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和仓储地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食品经营者仓储地和住所地不属同一管辖区域的,注册地工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负责对仓储地现场核查,并书面通报仓储地工商机关,仓储地工商机关应当记录;仓储地工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注册地工商机关未通报的食品仓储地,应当及时通报注册地工商机关并进行记录。
(五)所在地工商机关应建立《流通环节食品仓库信息台账》,有条件的可以绘制《流通环节食品仓库分布图表》。
二、加强指导,督促食品经营者完善仓储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制,与仓储管理员签订责任状以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承诺书。
(二)食品经营者仓储食品应建立食品入库、出库查验制度。
在食品入库前,应对入库的食品进行查验,检查食品标签是否合法,感官鉴别是否存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况,凭法定检验检疫合格的证明文件办理入库凭证。
在食品出库时,应对出库的食品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一旦发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变质或其他危及食品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食品经营者在定期检查库存食品中,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有条件的,应当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销毁情况。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五)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加强监管,严厉查处食品仓储违法行为
(一)所在地工商机关应当加强对仓储食品的抽样检验力度,将其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定期开展抽样检验。
(二)所在地工商机关发现仓储地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法处理。如经营者注册地不在同一管辖区域的,还应立即书面通报注册地工商机关,注册地工商机关应依法查处,并负责追查食品的来源和流向,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注册地工商机关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依法查处,如仓储地不在同一管辖区域的,应当立即书面通报仓储地工商机关,由仓储地工商机关配合做好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