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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中进一步加强仓储行为监管的实施意见(浙工商食〔2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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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02 14:41:35  来源: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209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食品经营者食品仓储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监管盲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省局就进一步加强食品经营者食品仓储行为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工商食〔2013〕3号
发布日期 2013-02-16 生效日期 2013-02-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gsj.zj.gov.cn/zjaic/zfxxgk/xxgkml/xzgfxwj/sj/201302/t20130220_111514.htm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食品经营者食品仓储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监管盲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省局就进一步加强食品经营者食品仓储行为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核查,严格规范食品流通许可

  (一)各地在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加强对食品仓储场所的核查。食品经营者食品仓储场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贮存条件设置,食品仓储场所和仓储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仓储场所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0米的距离,防止食品污染;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独立的食品柜(架),货架须离墙和离地10厘米以上;有相应的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禁止使用灭鼠药);

  3.低温、恒温、冷藏食品应具备冷藏箱(柜)等设施并有温度显示装置,冷藏食品温度应控制在0-10℃之间;冷冻食品储存冷库应符合食品卫生场所要求,应有足够的容量和适当的制冷设备,保证冷库温度达到-18℃以下,冷库温度波动控制在±2℃以内;冷藏冷冻食品应该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并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4.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的原则进行设备设计,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仓储场所使用的贮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6.食品仓储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接触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接触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工具。

  (二)在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对食品经营者仓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内容包括:经营主体基本情况、仓储地基本情况。仓储地基本情况包括仓库位置、建筑类型及面积、库存食品主要种类、仓库负责人和所有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食品经营者仓储地和住所地属同一管辖区域的,注册地工商机关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和仓储地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食品经营者仓储地和住所地不属同一管辖区域的,注册地工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负责对仓储地现场核查,并书面通报仓储地工商机关,仓储地工商机关应当记录;仓储地工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注册地工商机关未通报的食品仓储地,应当及时通报注册地工商机关并进行记录。

  (五)所在地工商机关应建立《流通环节食品仓库信息台账》,有条件的可以绘制《流通环节食品仓库分布图表》。

  二、加强指导,督促食品经营者完善仓储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制,与仓储管理员签订责任状以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承诺书。

  (二)食品经营者仓储食品应建立食品入库、出库查验制度。

  在食品入库前,应对入库的食品进行查验,检查食品标签是否合法,感官鉴别是否存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况,凭法定检验检疫合格的证明文件办理入库凭证。

  在食品出库时,应对出库的食品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一旦发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变质或其他危及食品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食品经营者在定期检查库存食品中,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有条件的,应当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销毁情况。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五)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加强监管,严厉查处食品仓储违法行为

  (一)所在地工商机关应当加强对仓储食品的抽样检验力度,将其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定期开展抽样检验。

  (二)所在地工商机关发现仓储地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法处理。如经营者注册地不在同一管辖区域的,还应立即书面通报注册地工商机关,注册地工商机关应依法查处,并负责追查食品的来源和流向,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注册地工商机关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依法查处,如仓储地不在同一管辖区域的,应当立即书面通报仓储地工商机关,由仓储地工商机关配合做好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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