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已取得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的明矾作为水处理剂是否还要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请示》(宁卫卫监〔2007〕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1号)的规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明矾若要作为水化学处理剂生产,应事先取得生产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此复。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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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闽卫函〔2008〕57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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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8-07-22 | 生效日期 | 2008-07-22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fjphb.gov.cn/zfshow.aspx?id=79702 |
宁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已取得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的明矾作为水处理剂是否还要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请示》(宁卫卫监〔2007〕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1号)的规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明矾若要作为水化学处理剂生产,应事先取得生产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此复。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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