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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实施时间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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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14 10:19:21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7762
核心提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我委《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7号),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相关菌种。2014年1月1日前已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可继续使用现有标签,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3〕419号
发布日期 2013-05-22 生效日期 2013-05-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http://www.moh.gov.cn/sps/s3594/201306/4e87ab8000854a08be6268882f2c74ea.shtml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请求给予添加菌种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改版过渡期的请示》(中乳协〔2013〕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我委《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7号),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相关菌种。2014年1月1日前已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可继续使用现有标签,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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