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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香辛料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计生函〔2013〕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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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14 10:21:36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19028
核心提示:列入《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GB/T 12729.1-2008)的物质(罂粟种子除外),可继续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列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尚未列入《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GB/T 12729.1-2008)的物品,如需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卫计生函〔2013〕113号
发布日期 2013-05-03 生效日期 2013-05-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moh.gov.cn/sps/s3594/201306/dd3bed2fee744f1287963e1b7256fe3b.shtml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豆蔻等食品香辛料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卫〔2012〕33号)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一、列入《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GB/T 12729.1-2008)的物质(罂粟种子除外),可继续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

  二、列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尚未列入《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GB/T 12729.1-2008)的物品,如需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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