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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3年兽药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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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05 16:59:27  来源: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761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畜牧兽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13年兽药饲料监管工作,我局制定了《2013年辽宁省兽药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nah.gov.cn/zwgk/tztg/201304/t20130411_1086391.html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畜牧兽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13年兽药饲料监管工作,我局制定了《2013年辽宁省兽药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2013年辽宁省兽药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

  2013年辽宁省兽药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3年全省畜牧兽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整顿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升安全用药、科学用饲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全省畜牧兽医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饲料生产企业换发生产许可证为抓手,紧扣2013年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围绕监管工作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完善监管机制,严格市场准入,强化日常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饲料生产,整顿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推进兽药饲料行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兽药饲料生产企业能够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兽药经营单位能严格执行兽药GSP有关规定。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进一步增强,非法制售假劣兽药饲料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产品合格率进一步提高。

  二、整治内容

  (一)生产环节。一是采取日常监管和飞行检查等方式,全面检查饲料生产企业即时现状。查看饲料生产企业备案合格企业生产、化验等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查看原料进厂和产品出厂批批检验制度能否有效落实;查看兽药生产企业GMP执行情况,包括在兽药生产过程中是否有非法添加违禁药物,不按国家标准擅自非法添加标准之外成分、加大或减少有效成分含量、改变组方、套用其他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无产品批准文号、批准文号已过期违法形为。二是对农业部通报中涉及到我省的非标称企业产品,将对有关企业和相应批次产品开展根踪抽检,经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一律查实销售记录,按上线予以处罚。

  (二)经营环节。一是开展兽药经营单位清理和整顿,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经营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购销渠道记录不全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非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处理,对非法经营的兽药产品实施清缴销毁;对通过兽药GSP认证,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取缔。二是严查违规经营禁用兽药(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公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及人用药品,严查非法企业产品和擅自改变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违规产品,严查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进口兽药,严查向养殖场(户)违规销售原料药。三是对销售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的经营者要进行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顶格处罚。对经营经确认不属于标称企业的产品的兽药经营单位,除按照经营假兽药查处外,还应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处5万以下罚款,第三次及以上予以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处罚。四是严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督促经经营单位建立产品购销台账。

  (三)使用环节。一是加大兽药饲料使用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养殖场(小区、户)用药安全监管,加强巡查,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生素和激素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养殖场(户)直接使用原料药违法行为。督促养殖者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二是加强兽药残留检测力度。加大对畜产品违禁药物抽检的频次,落实阳性样品跟踪抽样制度,及时启动追溯程序。加强兽药残留检测能力建设,开展金刚烷胺、地塞米松和利巴韦林等残留检测技术培训。三是开展畜产品安全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采取发放明白纸和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加大对《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抗菌药物科学使用的宣传培训工作,树立养殖者畜产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

  三、整治措施

  (一)严格行政审批。一是对新建饲料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新的许可条件、要求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对现有饲料生产企业,要加强培训和指导,督促其加强自查自纠,提前按照新标准着手准备换证工作。二是严格开展申请兽药经营单位的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查工作,确保程序合法、材料真实,确保通过兽药GSP认证的单位能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地要继续加强培训,采取有效方法和形式,加大对检测机构化验员、执法机构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有关人员的检测能力和执法水平,努力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检测队伍和“知法、懂法、会执法”的监管队伍。

  (三)严格监督执法。各地要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查处,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案件,一定要严查重办,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各地要选择一批案源线索可查性强、比较典型的重点案件,集中力量进行查办。争取查办一个突破一个,切实做到惩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

  (四)落实飞行检查。各地要加大对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的飞行检查力度,开展全天候、多层次的飞行检查行动。对兽药生产企业不按兽药GMP违规生产,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套用批准文号等违法行为,对饲料生产企业 擅自添加其他违禁物质和不按规定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落实检打联动。各地要严格落实《辽宁省兽药饲料饲料质量安全检打联动运行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管-检-监联动、区域联动的监管模式,形成监管合力,构建饲料兽药监管工作长效机制。对检测出的不合格产品,检测机构要强化对检测结果的有效利用,在第一时间将信息反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启动检打联动运行机制后,相关部门应对问题企业和问题产品依法严肃查处。

  四、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严格落实全省畜牧兽医工作会议精神,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开展兽药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力求实效,切实做到目标、任务、责任、措施到单位、到岗位、到人员。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和座谈、宣讲等形式,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开展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意义、措施和成效。要注重引导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诚信守法,增强企业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大力宣传执法检查成效,通过案件警示教育,不断强化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

  (三)完善监管档案,健全监督记录。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档案,落实监督记录制度。切实做到所有监管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记录,使责任落实到位,工作监管到位,检查记录到位。

  (四)强化自身建设,杜绝行风事件。各级兽药饲料监管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求真务实,踏实工作。要按照“规范行为,强化责任,提高效率”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实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杜绝行风事件的发生。

  五、其他安排

  1.时间安排。本次兽药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从2013年4月10-10月31日。各市可结合当地情况,分步骤、分阶段组织进行。

  2.信息报送。为及时跟踪了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实施季度信息报送制度。各地要于每季度后5日内将本地组织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突出成效、好的做法和经验撰写信息(1000字以内)报送我局兽药饲料处,电子版发送至:23448298@163.com。我局将向农业部推荐给予报道。

  3.总结上报。各地要于6月10日前、11月10日前将本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撰写半年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我局。

  4.督导检查。我局将在5月、10月分别对各地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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