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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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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31 10:57:38  来源:赤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3954
核心提示: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部门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包装、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等进行自查自纠,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为切实落实好此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规范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fgssp.com/NewsDetail.aspx?id=2148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部门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包装、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等进行自查自纠,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为切实落实好此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规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把“五关”,强化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全过程监管

  一是切实把好食品进货关。各旗县局、分局要把即将到保质期食品的规范管理工作同推进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及全市推行的“六项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切实监督好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来源正规可靠、质检合格报告真实有效。

  二是切实把好食品存储关。以大型超市和商场为重点,推行临近保质期食品专柜或专区管理制度。要求大中型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户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柜或专区,并在醒目位置悬挂临近保质期食品标志牌,向消费者提示;要加大对食品经营场所及仓储的监管,严格核查标准,确保经营场所及食品仓库防鼠、防蝇、防虫、防腐、防潮等功能完善、设施齐全、清洁卫生、符合食品储藏标准;要严格指导监督经营者对低温保存的食品诸如乳制品、生鲜食品、熟食制品和散装食品的管理,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三是切实把好食品销售关。要加大对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的日常巡查力度,完善巡查记录制度,重点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进货渠道来源合法,包装标志标注齐全、清晰;督促食品经营者及时清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特别是规范散装食品包装标志标注,防止因内部管理缺失及监管不力造成食品过期变质问题。

  四是切实做好食品的运输关。要严格落实好《赤峰市流通环节送货车备案管理规范》,在认真审查送货车资质,严格核发食品送货车标志牌的同时,监督食品经营者使用安全、无害的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等设备,保持车体内外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五是切实把好食品退市关。监督食品经营者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依法处置或销毁。要求超市、商场及食品经营户必须设置过期食品储存保管专区,严禁与合格食品混杂放置,建立完善经营者过期下架食品销毁记录制度并监督其销毁情况。

  二、制定“标准”,明确我市统一的临近保质期限

  鉴于目前国家尚未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期限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为便于工商部门及广大经营者实际操作,在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未出台之前,参照北京市的规定,我市暂统一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掌握临近保质期限,即:商场超市应当在下列规定期限前,将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入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实施集中陈列和销售:食品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保质期为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保质期为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保质期为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保质期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1天至4天。

  三、采取“行动”,加大对经销过期变质食品行为的查处力度

  加大对食品市场的检查频次,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和行之有效的行动,从严查处并曝光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特别是对擅自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过期食品改换包装等违法行为从严从重查处,严禁罚而不管、管而不罚,严防销售过期变质食品问题屡禁不止和反弹现象。要加强与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执法监管信息,实施综合监管;紧紧依靠当地食安办,解决职责分工不清的问题,确保食品监管的无缝链接;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媒体的报道,充分利用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曝光问题迅速进行调查了解,核实情况,该查处的查处,该移送的移送,该反馈的反馈;充分发挥12315的职能作用,积极受理消费者的举报,广辟案件线索来源渠道。此外,要认真梳理、深入研究销售过期变质食品问题,创新监管措施,制定更加有效的长效监管机制,使销售过期变质食品问题得以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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