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食品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临近保质期食品,是指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四条食品临近保质期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保质期在半年以上的,临近保质期为三十日;
(二)保质期在九十日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二十日;
(三)保质期在三十日以上不足九十日的,临近保质期为十日;
(四)保质期在十日以上不足三十日的,临近保质期为二日;
(五)保质期在四日以上不足十日的,临近保质期为一日。
鼓励经营者制定严于上述规定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注保质期或者保质期在三日以下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并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二)商场、超市应当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其他经营者应当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特性,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三)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当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字样。
第六条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必须附有“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七条食品应当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当先进先出。
第八条临近保质期食品不得与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交叉混放。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保障机制。
(一)设立专职或兼职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人员,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知识培训。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实行定时、定人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自查制度,发现食品达到临期界限的,通知经营负责人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闭市前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但当天保质期到期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撤出货架,并按规定处理。
(四)制订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规则。食品经营者如与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退货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退货记录应建档备查,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禁止退回食品供应商。
第十条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者应当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置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二年。禁止以修改保质期或者调换包装等任何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及政策宣传,加强对经营者的培训教育。否则,可以对其进行责任约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落实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要督促食品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