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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7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加强监管进行地方立法的建议 (苏市监复字〔2024〕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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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7-15 11:42:31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69
核心提示:目前,我省部分地区结合各自实际,在临期食品管理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结合各地实际出台了有关制度规范,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公约》,南京市出台了《南京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暂行办法》,镇江市出台了《镇江市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规范管理指南》,就临期食品管理、临近保质期限界定等进行了规定。
发布单位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市监复字〔2024〕129号
发布日期 2024-07-12 生效日期 2024-07-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李军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加强监管进行地方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们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省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2024年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正如您们在建议中提及的当前临期食品管理存在的风险及监管建议,我省在《条例》中对加强临期食品监管作出有关规定:

一是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条例》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二是加强临期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管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销售、赠送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不得篡改、遮盖、模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失效日期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三是推动完善食品追溯机制。《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农村、海关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产品追溯负责,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记录和保存采购、加工、贮存、运输、检验、销售、召回等信息,保证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

目前,我省部分地区结合各自实际,在临期食品管理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结合各地实际出台了有关制度规范,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公约》,南京市出台了《南京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暂行办法》,镇江市出台了《镇江市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规范管理指南》,就临期食品管理、临近保质期限界定等进行了规定。

下一步,我局将充分吸取您们关于临期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建议,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持续跟踪《条例》的实施情况,适时开展效果评估,认真梳理研究临期食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需求,确有立法必要的,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

联系人:张田

联系电话:025-85537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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