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食品送货车的监管,从食品生产商、批发商等源头监管食品质量,建立食品市场质量安全防控体系和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食品送货车是指食品生产商、批发商用于向食品经营者运送食品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食品生产商、批发商向食品经营者运送食品的送货车,实行备案制度。
第三条 本地食品送货车备案由食品生产商、批发商向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工商所负责本辖区送货车备案工作。旗县局、分局负责赤峰以外地区送货车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送货车备案工作收取费用。
第五条 送货车备案实行一次性备案制度,即,一次备案赤峰市本地范围内通用、有效。
第六条 食品生产商、批发商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送货车由食品生产商、批发商进行管理。
第七条 送货车不得将运送的食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第二章 工商所备案规范
第八条 食品生产商、批发商向食品经营者运送食品,必须持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送货车辆行驶证、送货人员身体健康证明到食品生产商、批发商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备案,填写《食品送货车备案申请表》。
第九条 工商所对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发放食品送货车备案标志牌。标志牌由市局统一监制,旗县局、分局统一管理,统一登记编号,每台食品送货车发给标志牌一个,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标志牌要随车携带,随时接受工商机关的监督检查。送货车停止运营,工商所要及时将标志牌收回,并核销登记编号。
第十条 工商所建立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商、批发商送货车备案档案。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商、批发商基本情况(字号名称、执照号、负责人、经营范围、住所、有效期限)、食品仓库地址、车牌照号、行车证号、车型、经办人及电话、食品送货车标志牌编号、食品送货人健康证。
第十一条 工商所对备案的送货车进行动态监管。在经营单位年检验照时,对标志牌进行年度验证。
第十二条 工商所应当指导食品经营者严把食品进货关,不得接受无备案标志牌等车辆送来的来源不明的食品。
第十三条 工商所要加大对未经备案的食品送货车的监督检查力度,从严查处食品送货过程中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严防假冒伪劣食品通过流动送货车“上山下乡”。对食品送货人无健康证明、送货过程中不能出具相关证照、销货“一票通”票据以及食品检验报告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指导赤峰以外地区食品生产商、批发商送货车到旗县局分局食品股办理备案。
第三章 旗县局、分局食品股备案规范
第十五条 组织、指导、检查工商所做好送货车登记备案工作,负责对此项工作统计、调研。
第十六条 负责对赤峰以外地区食品生产商、批发商来本旗县区送货车的备案,发放食品送货车备案标志牌等工作。
第四章 食品送货车
第十七条 食品送货车车体内外及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等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生鲜食品、熟食制品和散装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八条 送货车送货时,应将备案标志牌随车携带,置于醒目位置,便于接货的食品经营者识别。
第十九条 送货车送货时,应向食品经营者开具销货“一票通”凭证,“一票通”凭证一式两联:一联用于交付食品经营者,一联用于留存。
第五章 食品经营者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接受送货车送货时,要验明食品送货车备案标志牌方可收货,同时索要进货凭证。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置备进货登记台帐,并将进货“一票通”凭证存根按日期粘贴于进货登记台帐上。“一票通”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赤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食品送货车备案登记表
生产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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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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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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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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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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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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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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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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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现 有 车 辆 |
车辆类型 |
车牌号码 |
统一标志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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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单位报送备案材料 |
1、营业执照复印件;2、车辆行车证复印件;3、销售商品目录;4、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5、送货人健康证复印件;6、其它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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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员 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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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长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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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为工商所使用。一式二份,一份工商所留存建档,一份报食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