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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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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31 11:17:41  来源:赤峰市工商局  浏览次数:1230
核心提示:为了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以及国家工商总局自治区工商局的有关指示和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现就赤峰市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赤峰市工商局
赤峰市工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fgssp.com/NewsDetail.aspx?id=2145

  为了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以及国家工商总局自治区工商局的有关指示和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现就赤峰市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

  严格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监管。各旗县局、各分局要认真排查辖区内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情况,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登记和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局《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情况登记表》等的内容和要求,对辖区内的食品添加剂经营业户进行排查摸底,逐户登记,建立完备的食品添加剂经营业户经济户口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登记基本情况、实际经营品种明细、违章违法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做到检查一户、登记一户、录入一户(在食品电子软件应用之前使用书式档案),并定期对其进行更新,实行动态监管。旗县分局食品监管机构及工商所必须做到逐户掌握,底数清、情况实。

  食品添加剂目前未列入食品流通许可范围,我市除少数专门从事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外,有相当数量的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属于兼营状况,诸多超市、副食店等在未经核准添加剂经营范围的情况下超范围经营食品添加剂。为严格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确保食品添加剂监管到位,各旗县局、分局和基层工商所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要分别具体情况予以处理:一是对专门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者(经营范围仅为食品添加剂零售、批发),要严格参照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标准去对待、检查、核查和验收(但不予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同时符合食品经营的所有条件并持有食品添加剂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二是对兼营食品添加剂的超市、副食店等经营单位要督促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增加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范围,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履行变更登记的一律按超范围经营查处,确保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主体合法、证照齐全、亮照经营。

  二、建立完善食品添加剂经营进销货登记和台账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和进货(销售)日期等内容。对购买数量较大非居民日常所用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者必须对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即:查验购货者的身份证,并将姓名、身份证号、运输车辆号牌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同时妥善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销售)票据和记录,随时接受工商机关检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销售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保存和销售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不得购入或经营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非食用物质。

  兼营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者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货架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三、严格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管

  (一)要严格食品添加剂的标识管理。依据《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严格检查食品添加剂标签,即:查验食品添加剂标签上是否有“食品添加剂”这5个字,根据新规,凡是属于食品类的添加剂商品,必须清楚地标注“食品添加剂”醒目的包装标签;检查标签的内容是否完整,主要包括:品名、产地、厂名、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保质期限、适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查验食品添加剂标签上有无“QS”(质量安全认证)标志,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防止不法生产经营者伪造质量安全认证标志等内容,工商机关可以通过国家质监局网站查验QS认证等是否真实有效。

  (二)要严格监督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切实把好进货质量关。监督检查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要对供货者索要其合法证照,按批次索要添加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保管,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实名销售台账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切实把好食品添加剂市场准入关。

  (三)要强化食品添加剂抽样检验工作。加大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抽检频率,对经过抽样检验依法确认的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和市场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的、过期的及有问题的食品添加剂,要及时退市,并严格依法查处。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的监管,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四、严格食品添加剂经营自律

  要加强监督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和违法案例的警示教育,强化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签订食品添加剂经营责任书等形式切实增强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自律意识,特别是对经营的食品添加剂质量从入市、交易到退市全程进行管理,层层把关,严格落实各经营环节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切实做到自觉规范其经营行为。

  五、严格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一)强化对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督检查。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将食品经营主体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密巡查频次。采取市场巡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对本辖区所有食品经营者是否有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行集中全面排查,严厉查处流通环节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即非法添加行为。

  (二)对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日常巡查检查。旗县区局每季至少组织检查1次,基层工商所每月至少巡查1次,并记录在案。

  (三)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捣毁销售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

  (四)加大对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的抽样检验工作力度。扩大抽检范围,及时查处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监督经营者下架不合格食品,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五)依法从重惩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措施,对食品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依法查封问题食品,责令停业;对故意销售非法添加物,一律从重处罚直至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要切实加大食品违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案件的查办力度,快查快办,依法严厉惩处。对大要案件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彻查到底。对发现的涉及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质检等部门通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七)严肃纪律,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中的不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严肃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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