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工商消字〔2008〕118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工商消字〔2008〕11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30 11:26:48  来源:长白山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825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省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吉工商消字〔2008〕118号
发布日期 2008-07-08 生效日期 2008-07-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hangbsgs.gov.cn/browse/MainFrame.asp?InfoId=7&MainId=152009&MenuId=72434&language=0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省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报省局消保处。

  附件: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实施办法(试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建立完善食品监测体系,提高食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是以食品质量检测车、快速检测箱为载体,借助有关检测仪器、试剂等,对食品质量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  食品质量快速监测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科学规范、客观公正;

  (二)运行高效、优质服务、监督有力、促进发展;

  (三)统一管理、统筹安排、计划实施、分级负责。

  第四条 执法人员实施快速检测工作的要求:

  (一)公开、公正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

  (二)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三)检测人员与受检食品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食品质量快速监测场所主要包括:

  (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商店、食杂店等食品交易场所;

  (二)提供食品的服务场所;

  (三)物流服务场所等。

  第六条 费用管理:

  (一)不得向被抽检者收取任何费用;

  (二)所需样品随机抽取,数量不得超过检测的合理需要;

  (三)检测经费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列支。

  第七条 积极宣传,依法开展快速监测工作,经营者不得拒绝。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省局的主要职责:

  (一)对全省快速监测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

  (二)编制全省快速监测工作计划;

  (三)通过计算机网络下达计划、组织实施、汇总相关数据;

  (四)组织实施定向监测工作。

  第九条 市、州局的主要职责:

  (一)对所属县(市、区)局、分局快速监测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

  (二)制定年度监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计、汇总、上报食品质量快速检测数据;

  (四)组织实施专项、集中、临时性检测工作任务;

  (五)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六)合理安排检测仪的使用,完成省局对监测车下达的快速监测任务。

  第十条 县级局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省、市局下达的年度快速检测计划,结合实际,依季度制定快速检测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 及时向省、市局报送检测结果和有关统计报表;

  (三) 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做好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四)协助上级工商部门在辖区内完成食品质量检测工作。

  第十一条 工商所(分局)主要职责:

  (一)按照上级局要求,具体实施食品质量的快速检测;

  (二)对辖区集贸市场、食品经销店(摊点)、商场、超市等入市经销的食品进行快速检测。每月开展快速检测工作不得少于2次,每次不得少于5个批次的食品;

  (三)根据配备的试剂,进行多元化检测;

  (四)认真组织实施上级局的检测任务,及时上报检测结果。

  第三章 检测形式

  第十二条 应与定向监测、市场巡查、案件查办、引导经营者自律等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其筛查的作用,不断提高食品质量监管功能。

  第十三条 应与日常检测、临时检测和专项检测三种方式有机结合,确保对食品市场监管到位。

  (一)日常检测

  工商所(分局)结合市场巡查制度对辖区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进行随机抽样快速检测。

  (二)临时检测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组织实施检测:

  1、消费者申诉或群众反映的严重食品质量问题;

  2、政府其他部门反映的严重食品质量问题;

  3、发生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和上级交办的食品质量案件;

  4、举报人提供线索举报的严重食品质量问题;

  5、其他需要实施临时检测的情况。

  (三)专项检测

  重大节假日或专项整治活动期间组织的专项食品质量检测。

  第四章  检测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局按照检测计划的食品类别、批次、总量和检测项目等要求,确定检测目标及食品的抽样数量、品种或品牌,切实保障快速检测效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市、县级局组织专项快速检测行动:

  (一)政府、上级工商机关交办的事项;

  (二)新闻媒体披露的市场存在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事项;

  (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事项;

  (四)消费者集中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事项。

  第十六条 鼓励各级局、工商所(分局)结合实际,履职尽责,有针对性地自行组织开展快速检测工作。

  第五章 检测程序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开展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时,应现场向被检测者出示证件和《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通知书》,并告知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开展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要有两名(含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织实施检测。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实施食品质量检测,要随机抽取检测样品,选择样品时应有被检测者在场,经被检测人确认后,对样品进行现场快速检测。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实施快速检测,要严格遵守检测规程,随时做好检测记录:

  (一)送达《工商机关食品安全快速检测通知书》(格式1),按格式内容填写完整,有关单位或人员签字、盖章;

  (二)填制《工商机关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单》(格式2),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

  (三)检测结束,要认真填写《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结果通知书》(格式3),并由被检测者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签字;

  (四)被检测者拒绝签字的,由检测人员签字予以注明;

  (五)检测人员现场将检测结果(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结果通知单)送达被检测人(送达方式依照办案程序规定)。

  第二十一条 开展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不得提前通知被检测者。

  第二十二条 对相关管理部门已经抽查检验并出具证明文件的食品,不在实施检测。

  第二十三条 工商所(分局)要及时整理、汇总、上报检测记录。

  第六章 涉嫌不合格食品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食品质量快速检测中发现的涉嫌不合格食品,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责令经营者下架,停止销售;

  (二)清查已销售和库存的不合格食品,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固化证据;

  (三)督导经营者做好退市记录(记录在购销台账中);

  (四)填写退市记录(记录在市场巡查记录中);

  (五)食品进行整改,经整改复检合格后方可入市继续销售;

  (六)向上级工商机关汇报,协助上级机关对此商品开展定向监测。

  第七章 不合格食品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在食品质量快速检测中,发现的涉嫌不合格食品,要及时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并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一)对货值较小、违法情节较轻、当事人对快速检测结果签字确认并无异议的,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当场处罚,并由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自行销毁,作好相关记录;

  (二)对货值较大、违法情节较严重的,可依照法定程序,送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经检测确认后立案查处;

  (三)对有毒、有害食品,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者营业执照,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审批机关;

  第八章 快速检测箱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应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箱要指定专人保管,明确责任,发现问题或使用中有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并查清原因及时申请配备;

  (二)建立检测仪器、药剂等台账,及时反映使用、保管等情况,确保检测资源完好无损;

  (三)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箱的使用必须严格按操作方法及工作范围进行操作,不得违章操作,不得用于与食品安全监管无关的操作;

  (四)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器应定期进行对比实验。对比实验中对检验仪器的每个检测项目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11)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51)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