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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宁工商消字[2008]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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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30 11:17:45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1065
核心提示:为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提高食品检测车和食品快速检测箱使用效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宁工商消字[2008]111号
发布日期 2008-04-28 生效日期 2008-04-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ngsh.gov.cn/zwgk/Print.asp?ArticleID=11273

  各市、县(区)工商局(分局),银川高新区工商局:

  现将《宁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宁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提高食品检测车和食品快速检测箱使用效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食品快速检测设备为载体,使用有关检测仪器开展的对流通领域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测、质量判定,公布食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并对销售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遵循“依法、规范、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工作。

  第四条 食品快速检测工作经费由各局按照区局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任务、职责

  第五条 食品快速检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工作体制。区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负责对全系统快速定性检测工作的指导、抽查、监控与协调;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本市辖区食品质量快速检测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工作;县(区)工商局(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局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工商所承担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市、开发区工商局食品检测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局食品快速检测管理工作制度和食品快速检测计划;

  (二)负责检测车检测试剂及试剂耗材的采购、配置;

  (三)对食品快速检测人员进行技术技能培训与指导;

  (四)负责检测车的统一安排调度,有计划的组织实施快速检测工作;

  (五)食品检测车出动检测由市局消保科统一安排,消保科出具食品检测车派遣单,派遣单必须经市局分管领导签字;

  (六)收集汇总本局食品快速检测工作情况、数据;

  (七)发布食品快速检测信息、通报;

  (八)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快速检测工作;

  (九)每月向区局报送快速检测工作报表,每半年向区局报送快速检测工作汇总分析。

  第七条 县(区)工商局(分局)食品检测工作职责:

  (一)根据区、市工商局下达的快速检测计划任务,研究制定本局食品快速检测工作方案;

  (二)负责快速检测试剂及试验耗材的采购、配置并妥善保管试剂耗材;

  (三)对辖区工商所配备的检测箱的快速检测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和考核;

  (四)制定检测设备具体使用管理工作制度;

  (五)协调快速检测仪器设备的保养维护、维修事宜;

  (六)汇总并报送本辖区食品快速检测工作情况、工作报表;

  (七)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开展快速检测工作,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的食品安全检测任务。

  第八条 工商所食品检测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局的检测计划制定细化本所辖区检测箱快速检测的工作方案;

  (二)负责对辖区集贸市场、超市、食杂店经销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测;

  (三)引导、监督经营者对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撤柜、退回或销毁;

  (四)依法对具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进行处理;

  (五)每周向本局报送辖区食品快速检测工作情况及工作报表;

  (六)对食品快速检测有关资料按规定归结整理,实施档案管理;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检测任务。

  第九条  食品检测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食品的抽样、检测及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

  (二)执行检测任务前做好仪器设备、试剂及辅助材料的检查和准备工作。

  (三)使用仪器设备要严格按规程操作,节约使用实验材料。

  (四)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要做好个人防护措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五)做好检测记录,准确记载检测时间、地点、检测品种和检测结果。按时向本局上报检测工作情况;

  (六)检测结束后检查仪器设备、试剂和辅助材料的数量及状况,将贵重危险物品放到指定位置保管,对可能影响次日检测工作的问题妥善解决。

  第十条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分为常规检测和定向检测,两种检测方式应当有机结合。常规检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计划及检测工作方案,对本辖区的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食杂店等销售的食品随机进行日常检测。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定向检测:

  1.重大节假日前或专项整治活动期间部署的食品整治重点品种;

  2.日常检测、检查和市场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

  3.政府其他部门或新闻媒体反映、披露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

  4.消费者申诉比较集中或者有举报线索的;

  5.其他需要定向检测的情况。

  第三章  检测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食品检测工作应按照市、县(区)局(分局)计划执行(定向检测除外)。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车根据市局下达的检测任务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检测工作。各工商所配备的检测箱根据检测方案,经工商所长批准后在辖区内进行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 检测人员取样检测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有关事项。开展快速检测应有两名以上检测人员或执法人员和受检食品经营者在场,且事先不得通知被检测者。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在经营场所或食品仓储地随机选择样品。在抽样中应选择基数较大的同批次商品。

  取样一式三份,一份用于即时检测,一份留作备样待查,一份用于复检。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取样同时应当填写《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抽样单》(以下简称《抽样单》),并即时对样品进行检测。《抽样单》编号应与样品袋编号一致。

  备份的样品由检测人员负责存放于工商所,妥善保管,确保不丢失、不变质,保持样品正常性状。经检测合格的备份样品应当及时退还给经营者。

  检测食品时不得向经营者收取任何检测费用或以权谋私。

  第十四条 对快速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应填写《食品质量快速检测不合格结果送达书》,《送达书》须经检测人员和受检食品经营者签字,受检测人拒绝签字的,由检测人员和执法人员共同见证签字予以注明。并向本所负责人报告,参考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一)经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但数量不大,由辖区工商所执法人员进行告诫,建议经营者立即下架、退市、销毁处理。

  (二)经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其项目非严重有毒有害指标,被检测的经营者对检验结果不认可,拒绝对该食品下架退市的,工商机关可下达《行政建议书》,建议经营者自行停止销售;对数量大的还可以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法定抽样检测,并告知定量检测费用负担及结果处理的有关规定,待检验数据作出以后按检验结果处理。经法定检验机构认定为不合格的,工商部门可以视其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三)经检测不合格项目为严重有毒有害指标,经营者对检验结果认可,立即采取措施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措施召回的,工商部门应当立即监督经营者迅速召回该食品并销毁。对经营数量较大,或者有严重后果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可以根据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四)检测不合格项目为严重有毒有害指标,但经营者对检验结果不认可,拒绝立即采取措施停止销售该商品的,工商部门应当立即依法封存该商品,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经法定机构检测为不合格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对已销售的,应当督促经营者及时追回。

  (五)检测中发现重大问题且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认定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按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规定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本规范所称严重有毒有害指标是指:

  (一)含有国家禁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按国家标准规定农药残留量严重超标的;

  (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严重超标的;

  (四)卫生指标严重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检测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工作规程,随时做好检测记录,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检测人员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将检测结果进行登记。

  第四章 食品快速检测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食品快速检测工作应遵循“规范管理、科学使用、安全第一、有效利用”的原则,确保按时高效地完成食品检测任务。

  各种试剂、试纸要均衡使用,尽量做到对不同品种食品的全面检测。

  第十八条 食品快速检测设备只用于监控市场的食品安全和处理相关公务,不得挪作他用或私自使用。

  第十九条 各工商所应严格执行上级工商局制定的检测设备具体使用管理工作制度,自行负责食品快速检测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条 食品快速检测设备实行专人负责制,每部检测箱相对固定一至二名检测人员,检测人员须经技术培训后,方可从事食品检测工作。每次使用应填写使用记录并存档备查,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汇报。

  第二十一条 食品快速检测设备如有损坏、丢失,必须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由使用单位和县(区)工商局(分局)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及时上报。因违章操作造成损坏或保管不慎丢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赔偿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食品快速检测设备因无法维修需要报废的,须经市局和县(区)局主管领导同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食品快速检测信息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三条 食品快速检测记录应及时整理。检测人员应及时将当日的检测数据录入电脑,并于每周将检测情况汇总后上报县(市、区)工商局;县(区)局(分局)要将每月检测情况汇总分析后,上报市局;市局于每月28日前,向区局消保处食品检测中心报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情况统计表》及检测汇总报告。半年和年终对检测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分析,分别于6月25日、11月25日前上报区局消保处检测中心。

  各市局每季度或重大节假日的食品快速检测的品种、结果等信息可在媒体上进行公示预警。

  第二十四条 在集贸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内进行的快速检测应利用经营场所设置的公告宣传栏、广播进行宣传,以期引导、警示消费。

  第六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十五条 检测档案资料应安排专人负责整理保管,对检测档案资料实行电子文档及书式文档管理。

  档案资料包括各种规章制度、检测计划和方案、操作规程、检测数据、检测方法、原始记录、仪器设备说明书、标准资料、统计报表、有关公文及其他相关数字、图像、影音材料及计算机软件等。

  档案资料的整理保管应做到区分年度、类别、保管期限,对重要的资料要复制保存。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与检测工作无关人员提供检测数据、原始记录等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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