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强化商品质量监测后续处理,保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取得实效,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指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后续处理工作(以下简称后续处理工作)是指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中,初检结果产生后和检验结果生效后对不合格商品处理、处理结果上报、信息通报、发布等一系列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的后续处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的通报
第四条 组织实施商品质量监测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将初检不合格的商品监测信息上报省工商局,由省工商局统一在内网发布。
第五条 省局在内网发布的初检不合格信息,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复检的,15日后确定为最终检验结果。
第六条 组织实施商品质量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上报省局并由省局已在内网上发布了初检不合格信息的,如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或生产企业申请并经同意批准复检的,要将复检情况及时报告省局,省局再将复检信息通报全系统。
第七条 组织实施商品质量监测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将监测信息通报给相关的行业协会,引导督促企业强化质量意识,规范经营行为。
第八条 对于涉及公众消费健康的事项,组织实施监测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及时发布消费建议,引导公众健康消费。
第九条 组织实施商品质量监测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将涉及生产领域的不合格商品监测信息通报当地质监部门,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监测信息可同时通报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农业等相关部门。
第三章 对不合格商品的处理
第十条 凡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初检信息,由省工商局统一在局内网发布(未能实现内网联接的地级以上市工商局由省工商局专门发送)。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信息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取行动,组织清查,对与公布的不合格商品属同一批次的,采取封存、退市措施。
第十一条 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质量严重不合格、容易酿成危害后果的商品,必须没收销毁,并督促经销者追回、销毁已出售的商品。
第十二条 对因初检结果不合格被封存的商品,经复检合格的,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收到最终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封。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监测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向案件查办单位提供《检验报告》作为办案依据。
第四章 对处理情况的上报
第十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省工商局通过局内网发布的商品监测信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对销售不合格商品企业的查处情况报送省工商局,同时填报《商品监测后续处理情况表》(见附表);对已立案查处的,要在结案后7日内上报结案信息。
第五章 对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的后续监管
第十五条 逐步建立健全流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凡发生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要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规定,记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作为分类监管依据,加强巡查监管。
第十六条 按照“抽查一类商品,查处一批案件,教育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原则,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受检单位和生产企业负责人参加质量抽查通报分析会,帮助、指导企业查找原因,制订整改措施,提高企业质量意识,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 商品质量监测信息由组织实施监测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外公布;由省局在局内网发布的不合格商品监测信息仅作为各地级以上市工商局开展后续处理工作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透露。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