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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工商消字〔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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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28 04:52:49  浏览次数:155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体系,规范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加强食品质量监管,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津工商消字〔2008〕1号
发布日期 2008-02-19 生效日期 2008-02-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6-12-30
备注 http://www.tjzfxxgk.gov.cn/tjep/ConInfoParticular.jsp?id=13195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津市场监管法〔2016〕16号)

  各工商分局:

  现将《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体系,规范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加强食品质量监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速检),是以商品质量监测车(以下简称监测车)、快速检测箱(以下简称检测箱)为载体,借助快速检测仪器、试剂盒等对流通领域食品质量进行快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实施快速处置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方式。

  第三条 食品质量速检场所主要包括:超市、商场、商店、集贸批发市场等食品交易场所,提供食品的服务消费场所以及物流服务场所等。

  第四条 食品质量速检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科学规范,客观公正。

  第五条 食品质量速检应与食品质量常规监测、市场检查、案件查处、引导经营者自律等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

  第六条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社会宣传,不断扩大速检工作的社会影响。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速检工作,经营者不得拒绝。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速检工作的效能监察。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食品质量速检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分级负责。

  第十条 在速检工作中,市工商局主要职责:

  (一)对全市速检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

  (二)组织开展全市速检业务技能培训;

  (三)根据全系统已配备的监测车、检测箱等设备所具有的检测能力,制定全市速检工作计划;

  (四)组织开展全市集中专项速检行动;

  (五)对全市速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发布速检信息。

  第十一条 在速检工作中,工商分局主要职责:

  (一)按照全市速检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商所开展速检,并进行考核;

  (二)组织开展工商所速检业务培训;

  (三)根据已配备的监测车、检测箱等设备所具有的检测能力,在完成市工商局下达速检工作任务的同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组织速检;

  (四)汇总分析工商分局、工商所速检工作情况,并上报市工商局;

  (五)开展速检工作的社会宣传。

  第十二条 在速检工作中,工商所主要职责:

  (一)按计划完成各项速检工作任务;

  (二)根据已配备的检测箱等设备所具有的检测能力,结合本工商所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组织开展速检工作;

  (三)统计分析本工商所速检工作情况并上报工商分局;

  (四)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宣传速检工作;

  (五)监督经营者如实记录速检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情况。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工商分局、工商所要认真履行速检工作职责,按照全市速检工作计划确定的食品类别、批次总量和检测项目等要求,均衡调配检测目标食品的抽样数量、品种或品牌,提高速检工作质量,切实保障速检效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局组织专项速检行动:

  (一)市政府、国家工商总局交办的事项;

  (二)新闻媒体披露市场存在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事项;

  (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事项;

  (四)消费者集中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事项。

  第十五条 鼓励工商分局、工商所结合辖区实际,履职尽责,有针对性地自行组织开展速检行动,不断提高食品质量监管水平。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工商分局自行组织集中速检,要制定速检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目标任务、食品品种、批次总量、速检时间、速检场所、速检项目、结果处置等,经工商分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工商分局、工商所开展速检时,应当检查食品外包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经营者是否记录食品的来源、进货数量、存货数量、销售数量、流向等内容;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工商机关检查,如实提供相关票证或者台账。

  第十八条 速检工作应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并向经营者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现场填写《食品质量快速检测抽样单》(以下简称抽样单)。

  第十九条 速检应由经过培训、掌握速检技能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实施。

  第二十条 速检人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速检食品要在货架或者库房随机抽取,数量不得超过检测的合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检测人员对样品进行检测时,应着检测工作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测,做好检测记录,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

  第二十三条 现场速检的,可以不封样,但要将速检结果当场通知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不宜现场速检的,应抽取同批次样品两份并分别进行封样,一份样品待测,一份样品备存。封样时应由二名执法人员和经营者签字共同确认,同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详细记载同批次其他食品数量等情况。

  实施检测的工商部门要在4小时内完成对待测样品的检测并出具检测结果,24小时内将速检结果通知经营者。

  第二十五条 检测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将速检结果填入抽样单,由工商分局或工商所填写处理意见签章后送达经营者,抽样单由执法人员、经营者共同签字。

  第二十六条 工商分局、工商所要按月建立速检工作档案,主要内容包括:抽样单、结果确认书、统计分析、检验报告等,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第五章  结果处置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对经速检判定食品质量不合格的结果无异议的,应填写《食品质量快速检测结果确认书》,并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退市,做好不合格食品退市记录,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

  工商所在开展日常巡查中,要加强对速检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的监督管理,如实记录巡查情况。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对经速检判定食品质量不合格的结果有异议,或者速检不合格食品货值较大、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商分局、工商所应抽取同批次食品或将备份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检验。

  第二十九条 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的样品应当封样,并由二名执法人员和经营者共同签字确认;同时依法就地封存同批次的其他食品。

  封存样品由工商部门负责送达法定检验机构。

  第三十条 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食品质量合格的,工商分局、工商所应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经营者,解除强制措施。

  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食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工商分局、工商所要对经营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予以公示;同时监督经营者限期召回已售出的同批次食品。

  第三十一条 速检工作不得向经营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商分局、工商所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食品,检验结果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委托检验的工商部门承担;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对速检不合格结果提出异议的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对速检中发现的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标准要求的食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信息发布

  第三十四条 工商分局每月5日前,通过网上办公系统(OA系统)将工商分局(包括工商所)上月完成市工商局速检工作任务的统计数据上报市工商局。

  依据第十四条规定,市工商局组织开展的专项速检,工商分局应于速检行动结束后3日内通过网上办公系统(OA系统)将速检统计数据上报市工商局。

  第三十五条 工商分局上报的速检统计数据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迟报、漏报、虚报的,市工商局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市工商局根据全市速检工作情况,对有关食品质量进行分析评估,并实行速检信息的月发布制度。

  第三十七条 每月15日市工商局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速检信息,进行消费预警。

  第三十八条 各工商分局根据辖区速检工作情况,对有关食品质量进行分析评估,通过区县新闻媒体公布辖区速检信息。

  第三十九条 速检结果及有关数据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七章 设备管理

  第四十条 速检耗材由市工商局统一组织购置。

  第四十一条 工商分局、工商所要建立健全包括检测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监测车、检测箱、速检仪器、试剂盒等物品由专人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工商分局、工商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提供必需的存放环境,确保速检设备完好,试剂性状稳定。

  第四十二条 速检设备的年度校验工作由市工商局统一安排。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工商执法人员在速检工作中违反程序,或者弄虚作假、索要财物的,由本级或者上级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工商分局、工商所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符合辖区实际的食品质量速检工作制度。

  第四十五条 食品速检的相关表格文书由市工商局统一制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质量快速检测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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