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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政办发〔201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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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28 16:30:53  来源:江山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82
核心提示:根据《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衢委办〔2011〕8号),设立江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发布单位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江政办发〔2013〕42号
发布日期 2013-04-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zjs.gov.cn/xxgk/rmzf/fgwj/zfwj/201304/t20130411_83189.htm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江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日

  江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衢委办〔2011〕8号),设立江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⒈取消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⒈划入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⒉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衢州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和风险监测;监督抽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并发布餐饮服务日常监督管理有关信息;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三)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四)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化妆品卫生规范和技术标准。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管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质量(交易)。

  (七)依照法定职责,或根据授权、委托,承担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有关行政许可工作。

  (八)负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

  (十)负责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和检查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指导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三)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产业政策。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负责组织协调机关行政事务、政务、文字综合等工作;承办文秘、档案、新闻宣传、机要、信访、保卫等日常政务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综合、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财务监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监督指导局属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承担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及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人事管理和劳动工资;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教育培训;贯彻实施医药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以及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讼和赔偿等工作,主持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听证;组织普法工作;负责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二)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管;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新药研发单位和机构的日常监管;负责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以及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购销规则;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源性兴奋剂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管;参与药品、医疗器械集中招标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的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指导监督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检查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指导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

  (三)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行政审批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督办、校核,核发行政审批决定书和许可证件;规范行政许可和政务公开工作。

  (四)餐饮服务监管科

  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监督抽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并发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和风险监测;指导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参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执行;负责保健食品生产及经营日常监管,负责化妆品生产及经营卫生监督;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检查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7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的工作机构设置与领导配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江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食安委办”)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等三项职责。市食安委办不取代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安委办设2个职能科室:

  ⒈综合科

  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合署办公。

  ⒉食品安全协调监察科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负责拟定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和预警工作;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市食安委办行政编制暂定3名(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部调剂),其中主任1名(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专职副主任1名,股级职数1名。市食安委办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等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市卫生局、农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主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兼任市食安委办副主任,并各派1名股级干部到市食安委办挂职办公,实行定期轮换制。

  (二)关于“瘦肉精”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市农业局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等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对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资质许可的实施工作,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市卫生局依法负责宣传贯彻与生猪、猪肉质量相关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市商务局负责加强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以猪肉作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市农业局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屠宰、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服务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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