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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深市监法〔2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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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24 03:12:25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07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市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管理,明确食品流通许可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发布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市监法〔2013〕3号
发布日期 2013-01-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2014)的通知(深市监规〔2014〕3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市监规〔2012〕7号)的实施,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食品市场准入处反馈。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

  2013年1月9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试行)

  为加强我市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管理,明确食品流通许可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市局、分局和监管所职责分工

  (一)市局负责对全市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业务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市一级的许可信息公告、通报。

  (二)分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食品经营主体的流通许可申请并作出许可决定;对兼营现制现售的综合性商场超市进行现场核查;对本辖区的食品流通许可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信息通报;对食品流通许可的档案归档、管理和移送。

  (三)监管所受分局委派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其中宝安、龙岗两分局辖区内的监管所受分局委托受理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申办的个体户除外)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

  二、食品流通许可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及人员

  (一)流程和时限

  各单位应自受理申请人许可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业务流程和办理时限如下:

  1.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受理及资料审查(1个工作日)——补正--现场核查(9个工作日)—审批(8个工作日)—发放。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批时限。

  2.无需现场核查的:受理及资料审查(1个工作日)—补正—审批(8个工作日)—发放。

  3.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人员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补正之后符合受理条件的,重新计算许可时限。

  4.在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提出撤回许可的申请的,经审批,终止许可业务流程。

  上述流程前一环节超过规定时限的,后续环节时限相应减少,发放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缩短许可整体时间,提高许可审批效能。

  (二)办理人员

  (1)受理及资料审查由窗口工作人员承担,同时窗口人员还应按照业务规范进行任务分派。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2)现场核查和整改由各单位具有《食品许可审查员证》的审查人员承担,负责组织现场并制作核查文书,形成现场核查结论,明确告知被核查单位;需要整改的按业务规范组织整改。

  (3)审批由科所处长承担,根据受理意见、核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核查人员与审批人员应相对分开。

  (4)打印和发放原则上由窗口工作人员承担,也可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三、各环节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受理途径

  (1)各业务窗口现场办理。

  (2)网上预申请。新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可以通过我局门户网站进行网上预申请。申请完成后凭获得的预受理单到窗口递交文件,完成申请。

  2.受理和资料审查

  受理人员负责对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流通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1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应发放补正告知书,补正时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逾期不通知补正材料的,《收到材料凭据》视为受理;

  (4)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要求退回申请材料的,可保留复印件后退回。

  (5)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申请条件的,应接收材料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食品流通许可系统(以下简称“许可系统”),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交申请人或其委托人核对申请信息后签名,受理人员打印《审查意见表》随档流转。

  3.任务分派

  受理人员受理时应按下述原则同时进行任务分派:

  (1)经营主体名称、经营地址名称(实际地址不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主体类型变更的;缩小原许可范围的;以及仅经营预包装食品原证延续的;注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直接进入核准环节。

  (2)其他食品流通许可新办、变更、延续都需进行现场核查。受理人员在受理同时通过许可系统分派任务到现场核查单位。申请人递交的一式两份经营场所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文件、设备工具清单,由窗口人员核对盖核对无误章后,一份归档、一份交申请人带回经营场所放置,供现场核查人员对照。

  (3)申请地址与原许可证办理地址重址的,应在受理意见栏注明重址信息,要求现场核查时对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查实。

  (二)现场核查

  1.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各监管所(科)安排2名以上审查人员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企业整改后的复查。

  2.《现场核查表》作为市场监管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时的依据,现场核查完成后由市场监管人员现场填写,并由双方签字,录入许可系统。符合申办条件的,填写一份《现场核查表》带回归档。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填写两份《现场核查表》,一份交申请人告知其不符合情况,另一份带回归档。图纸和设备清单如有修改,应将修改后的图纸由申请人签名后一并归档。

  3.核查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在业务系统中操作,将核查结论递交核准环节处理。

  (三)整改

  现场核查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但可在10个工作日内经过整改达到许可条件的,应要求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1.要求整改

  现场核查人员应现场向申请人提出整改意见,填写一式两份《现场核查表》,并在核查意见栏中注明整改到期的年月日,一份留申请人,一份带回归档。核查人员应同时将空白的《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整改复核申请》提供给申请人。核查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业务系统中操作进入整改流程。

  2.整改复核

  申请人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向受理窗口递交《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整改复核申请》,也可经互联网申请整改复核。现场核查人员在到期前接到受理窗口发来的复核任务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作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结论。复核时再次填写《现场核查表》,符合条件的填写一份核查表,不符合的填写两份,一份留申请人,一份带回归档;申请人期满未申请验收的,视为不符合许可条件。

  3.结束整改

  整改开始10个工作日内未接到复核申请的,系统将自动结束整改流程默认为不符合许可条件,交由审批环节作出决定。整改结束后,申请过复核的,《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整改复核申请》、复核的现场核查表均应予归档。图纸和设备清单如有修改,应将修改后的图纸由申请人签名后一并归档。

  (四)审批

  审批人员根据受理意见和核查意见作出审批:

  1.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并签署意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签署意见。

  2.对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材料齐全或经补正后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并签署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经补正程序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签署意见。

  3.审批人员做出审批决定后,打印出《食品流通许可核准意见表》归入档案。

  4.审批人员应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材料补正所需时间以及申请人达不到许可条件需要整改的时间除外)作出许可审批决定。18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报请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以许可机关名义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发放许可结果

  1.打证人员根据许可审批决定打印《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驳回申请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前来领取。

  2.发放时收回《收到材料凭据》和《受理通知书》,填写《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情况登记表》。

  3.《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驳回申请通知书》上应加盖许可机关公章。

  (六)撤回申请

  申请人在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撤回申请书》,许可机关终止办理许可申请。

  1.申请人可向受理窗口或现场核查人员递交撤回申请书;

  2.受理人员收到申请的应尽快转交审批人员;

  3.核查人员收到撤回申请的,应终止核查流程,并在许可系统签署核查结论,注明收到撤回申请,拟同意;

  4.审批人员收到撤回申请后,作出同意撤回决定,打印出《食品流通许可核准意见表》归档。

  5.撤回申请的,不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申请人要求退回申请材料的,可保留复印件后退回。

  四、其他

  (一)归档

  1.建档要求

  流通许可原始档案应按户立卷,一次业务一卷。各业务环节应在本环节结束后及时送交分局,分局在许可核准后一个月内完成归档。业务档案应按顺序打上页码,附上档案封面,归案要求参照市局《关于简化注册档案移交程序提高档案移交工作效率的通知》(深市监信字〔2011〕14号)执行。

  不予受理、驳回、撤回申请的档案,申请人要求取回申请材料的,办理单位应复印申请材料归档,复印件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确认与原件无误,原件退回申请人。

  吊销、注销、撤销等需要收回原许可证件的,因故无法收回,应收取申请人或相关人员书面情况说明归档。

  档案封面材料信息中的“内部审核表”包括《受理通知书》、《审查意见表》、《现场核查表》、《核准意见表》等内部文书。

  2.档案保管及期限

  所有许可档案均应移交信息中心装订,永久保存。监管所的档案交由分局,由分局统一移送,并做好交接。

  (二)许可信息发布及通报

  市局、分局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情况通报机制。

  市、区两级食品流通许可业务主管机构应当把核发、撤销、注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情况,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食品安全监管、企业监管部门以及同级人民政府。

  企业监管机构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是否届满。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及时通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机构,由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办理许可证注销、吊销手续,并将注销、吊销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

  (三)许可证及文书的印制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由市局统一组织印制。《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等相关文书由市局制定样式,各分局分别组织印制。

  五、食品流通许可许可业务各环节操作要点

  (一)通许可许可业务资料审查要点见附件1,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食品流通许可无关的材料。

  (二)流通许可许可业务现场核查要点见附件2,核查表可在业务系统中下载打印,现场填写后录入系统。

  (三)流通许可归档材料清单见附件3。

  附件:1.   食品流通许可书面资料审查标准.doc
2.   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标准.doc
3.   流通许可归档材料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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