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工商局、分局:
省工商局于2010年5月21日下发了《浙江省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规范(暂行)》(下称《规范》),为规范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行为提供了依据,各地应严格予以执行。为更好地实施该《规范》,科学、合理地把握各类食品流通许可对象的准入条件,市局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食品流通许可实际和前阶段部分地区试点情况,特制订本指导意见,请在日常工作中加以执行。
一、关于现场核查的对象分类
根据食品流通经营的类型与特点,按照主体分类监管原则,对全市食品流通许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小食杂店,即《规范》所称的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食品零售经营者;
(二)商场超市,即《规范》所称的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
(三)食品批发经营者,即《规范》所称的食品批发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四)其他食品经营者,指的是歌厅、洗浴、俱乐部、网吧等服务场所有销售食品的经营行为,按规定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者。
二、关于现场核查的情形
(一)对商场超市和食品批发经营者的下列事项,必须予以现场核查:
1.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2.申请变更许可事项;
3.申请许可证延续。
(二)对小食杂店和其他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原则上应进行现场核查。
三、关于现场核查的程序
核查人员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如实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在对商场超市、食品批发经营者进行现场核查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经营场所环境、食品储存设施、经营布局等情况进行现场拍摄,并将影像资料打印出来,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附现场核查表后保存。
四、关于现场核查的标准
食品流通许可除符合《规范》规定的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大型商场超市、食品批发经营者应设立8平方米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小食杂店应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工商部门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
2.商场超市应配备3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工商部门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
3.食品批发经营者应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工商部门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
4.其他食品经营者应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工商部门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小食杂店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进货台帐登记制度、不合格食品下柜退市制度、食品信息明示制度、食品定期检查清理制度、消费投诉处理制度等七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商场超市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不合格食品下柜退市制度、食品信息明示制度、食品定期检查清理制度、消费投诉处理制度等八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食品批发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一票通”销货凭证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不合格食品下柜退市制度、食品信息明示制度、食品定期检查清理制度、消费投诉处理制度等九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其他食品经营者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进货台帐登记制度、不合格食品下柜退市制度、食品信息明示制度、食品定期检查清理制度、消费投诉处理制度等七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食品安全管理设备:
商场超市、食品批发经营者应配备计算机、宽带上网设施及食品安全管理档案柜,并安装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平台。
(五)食品安全管理设施:
1.商场超市应设立与食品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间(场所),并应有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和废弃物处理设施及加盖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2.商场超市应具备两个以上进出口通道。
3.商场超市、食品批发经营者按规定原则上应配备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经营饮料、矿泉水、酒类以及罐装食品的必须按储存要求配备相应的温度调节设施。
4.商场超市应向现场核查人员提交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图,图中要正确标明食品与非食品区,生鲜、熟食、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更衣间、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安全出口、仓库等相关设施布局。
5.设有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柜的商场超市,必须在该专柜设立醒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专柜”告示牌,并提醒消费者在保质期到期前食用。
五、关于商场超市销售自制食品的许可检查
商场超市设立自制零售食品专区的,涉及工商部门负责监管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作为食品流通许可的内容之一一并进行审查,其卫生标准可临时参考省卫生厅(2005)261号文件关于自制零售食品卫生许可条件规定执行,具体按《浙江省自制零售食品卫生许可审查评分表》标准由现场核查人员进行逐项对照打分,得分在90分以上的,准予销售自制食品。该评分表经现场核查人员签字后附现场核查表后予以保存。有自制零售食品经营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其经营项目仍按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形式仍按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方式核定。
各地在执行上述指导意见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
2.浙江省自制零售食品卫生许可条件
3.浙江省自制零售食品卫生许可条件及审查评分表
(查看以上附件可点击“ 附件.doc”)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