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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辽宁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批件管理的通知(辽食药监保发[2012]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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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15 05:30:02  来源: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82
核心提示:在近期日常监管中屡次发现保健食品备案工作中存在批件形式、内容、期限不规范和不易甄别等问题。经研究,现就规范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批件管理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食药监保发[2012]175号
发布日期 2012-07-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nfda.gov.cn/CL0005/12361.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保健食品监管职能调整以来,各地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辽食药监保发[2009]159号)、《关于办理到期保健食品企业卫生许可证事宜的通知》(辽食药监保发[2010]7号)要求,在办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新办、变更、换证等事项中,严格按程序办理,确保了全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但是,在近期日常监管中屡次发现保健食品备案工作中存在批件形式、内容、期限不规范和不易甄别等问题。经研究,现就规范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批件管理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全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批件制式,同时统一使用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批件信息系统。《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批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四年。

  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批件》用于存档备查。除发证机关撤销、收缴外,任何单位不得收缴、扣押,不得损坏、伪造、变更、出租、出借等。

  三、《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批件》中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需按规定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事宜。

  四、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或者关闭,应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批件》交回发证机关。

  五、2012年10月31日前,各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对已审批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换发新版备案批件,原批件收回。

  附件:1.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批件(正面).jpg
  2.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批件(背面).doc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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