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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大政办发 [2012] 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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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15 11:49:22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41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发布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 [2012] 38号
发布日期 2012-03-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全面履行职责,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确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是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心要下移,做实基层,由地方政府负总责。

  三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根据相关部门现有工作力量和相关领域历史监管情况,确定职责的归属。

  四是坚持全程与无缝监管的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确保分段监管体制下的段与段之间不留空隙,着力构建全程监管格局。

  二、职责分工

  (一)进一步明确市、区市县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1.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协调落实和督促检查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定的执行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和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各区市县政府(含各先导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重点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职责,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各区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区市县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和检查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查考评街道(乡镇)和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1.关于食用农产品的监管

  农业(海洋渔业)部门负责监管对食用农产品(含食用水产品,下同)进行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简单初级加工处理的活动,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本市商场、超市等销售企业、批发市场、商品交易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包括芽苗菜)的行为。食用农产品目录由市农委会同市海洋渔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商定,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案。农业部门负责监管农户等分散生产芽苗菜的行为。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工业化生产芽苗菜的行为。

  2.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现制现售食品的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负责监管食品生产企业及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商场、超市等流通领域现制现售食品(包括芽苗菜)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现制现售食品的行为。

  3.关于食品摊贩的监管

  城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道经营食品的行为,加强对食品摊贩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监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食品摊贩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指导和监管。各区市县政府组织辖区内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城建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加强对依法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食品摊贩的监管,发现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4.关于展销、互联网销售、仓储和物流食品安全的监管

  工商部门负责对专门从事食品展销、互联网销售、仓储(冷库)、物流(运输)行为的监管。运输、仓储等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做好相关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农业(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水)产品生产企业内部的食用农产品储存和运输行为的监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监管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内部的食品储存和运输。在食品展销过程中有餐饮服务行为的,其餐饮服务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5.关于中央厨房、甜品站的监管

  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纳入餐饮服务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对其他与中央厨房和甜品站属于同类情况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按照中编办《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 [2011] 3号)精神执行。

  6.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及农村自办宴席的监管

  即时加工、当餐供应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以及连锁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门店做简单加工后提供餐饮服务和农村自办宴席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7.餐厨废弃物的监管

  城建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综合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监管,监管餐饮服务单位安装、使用隔油池、油水分离器等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协同城建等部门,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帐。

  8.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定期将掌握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登记情况通报同级卫生部门。

  三、有关要求

  (一)市、区市县两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原则和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市、区市县、街道(乡镇)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主动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加快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形成完整的流通信息链条和责任追溯链条,实现食品流通信息的正向跟踪、逆向溯源;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三)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经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照,在其有效期内因有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吊销的,由现履行监管权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对于本意见没有明确或新出现的情况,市、区市县两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主旨及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对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等办法进行监管,各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

  (五)本意见下发后,凡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名词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名词解释

  一、芽苗菜:是指利用各种谷类、豆类、树类的种子或其它营养贮存器官,在一定条件下培育出可供食用的嫩芽、芽苗、芽球、幼梢或幼茎的蔬菜。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场制售)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现制现售食品:是指经营者在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的固定场所加工且直接销售糕点、面包、炒货和卤制品等食品的行为(含前店后厂)。

  四、食品摊贩:是指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从事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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