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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连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0] 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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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15 01:34:13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267
核心提示: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 [2009] 45号),设立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大连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发布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 [2010] 118号
发布日期 2010-08-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连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二日

  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连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 [2009] 45号),设立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大连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依法将市卫生局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依法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四)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法定标准和管理规范的监督实施。加强对法定职责范围内食品药品高风险环节和假劣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实施有关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标准、技术和管理规范;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四)按权限负责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许可、保健食品许可、化妆品卫生许可、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和特殊管理药品零售定点经营等事项的审批工作;组织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认证工作。

  (五)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及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

  (六)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兴奋剂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

  (七)依法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风险评估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九)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十)指导和监督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一)负责大连口岸药品进口备案并指导进口药品检验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餐饮服务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药品安全监管处、药品市场监管处、药品稽查处(大连市药品稽查支队)、人事处(机关党委)。

  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市农委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市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市卫生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服务业委负责研究制定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有关政策,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行业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逐步建立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制度,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培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准入管理,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管药品质量安全;组织查处药品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两部门要互相支持、配合,建立工作机制,在行业发展规划、企业经营发展和信用状况、企业市场准入基本信息和监督检查执法信息等方面相互交流,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四)成立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处级建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由市人社局负责履行相关报批手续),主要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及保健食品、化妆品稽查等工作。核定该所事业编制40名,其中,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将市卫生局所属市卫生监督所中承担餐饮行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职能的29名事业编制和执法人员划入,另增加部分事业编制,以加强队伍建设。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抓紧做好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工作,同时负责提出市与区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职责划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本规定,提出局机关各内设机构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置方案及工勤编制数额,报市编委办批准。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编委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编委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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