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营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营政办发〔2012〕37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营政办发〔2012〕3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15 11:16:33  来源:营口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87
核心提示:为规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国办〔2010〕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函〔2010〕39号)和《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设置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2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发布单位
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营政办发〔2012〕37号
发布日期 2012-06-13 生效日期 2012-06-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yingkou.gov.cn/xxgk/gfxwj/zfbwj/201302/t20130225_410531.html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营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国办〔2010〕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函〔2010〕39号)和《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设置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2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营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是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营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食安办)为市食安委的办事机构,承担市食安委的日常工作。

  二、组成

  (一)市食安委主任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领导担任;市食安委成员由下列有关部门的一名领导同志担任: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用事业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民委、市海洋渔业局、市科技局、市畜牧兽医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营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鲅鱼圈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营口海关、鲅鱼圈海关。

  (二)市食安委委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市食安办按程序报批。

  三、市食安委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协调、部署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方针、政策,研究确定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和食品经济发展目标、重大方针、政策;协调实施全市食品放心工程;定期分析全市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组织领导全市食品联合打假行动;督导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市食安办主要职责

  组织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食安委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拟定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和计划,并协调推进其实施;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指导各市(县)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市食安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各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建立健全我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制定并不断完善营口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规范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信息系统,掌握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总体情况;承办市食安委的会议、文电等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会议制度

  (一)市食安委通过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履行职责。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由市食安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

  (二)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市政策;听取各相关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全市食品安全形势,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研究确定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体制、机制、规划、计划、工作规则、制度、工作方案;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研究食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研究对各市(县)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各有关部门的评议、考核;研究食品安全监管各种资源的整合及效用发挥;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三)全体会议由市食安委全体成员参加,专题会议由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成员参加。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区政府负责人列席。

  (四)市食安委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如遇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适时召开。会议具体议题由主持人决定。

  (五)市食安委实行食安办成员会议制度。市食安办成员会议由市食安办组织召开,市食安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成员参加(也可根据需要,邀请成员所在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参加或相关市(县)区的食品安全负责人参加)。食安办会议每2个月召开1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市食安办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食安办各工作组的工作汇报;各成员单位报告工作情况;通报全市食品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拟提交市食安委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对职责范围内具体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等。

  (六)市食安办和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各次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一般情况应于一周内提出落实意见,特殊情况可提前或者推迟。会议议定事项由市食安办负责督办。

  (七)市食安委委员和市食安办成员应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安排可承担相关职责的人员与会。

  六、公文制度

  (一)市食安委文件,用营食安委编号(营食安委发、营食安委函)。主要用于发布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其食安委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制定、发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出台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规划、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事关食品安全全局性工作及其他重要事项。转发上级食安委文件等。

  (二)市食安办文件,用营食安委办编号(营食安委办发、营食安委办函)。主要用于落实国务院、省食安办的要求、落实市食安委具体工作以及市食安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进行安排等。

  (三)会议纪要。包括市食安委全体会议纪要和专题会议纪要以及食安办成员会议纪要,用于明确会议议定的各项事项。

  (四)市食安委文件及会议纪要由市食安办主任审核后,报市食安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发送范围根据文件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市食安办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市食安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报送市食安委领导,印发各有关单位。

  (五)市食安办制作食品安全工作简报。主要报道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介绍;市委、市政府领导,市食安委主任、副主任重要活动和重要指示,市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会议等重要活动,以及各市(县)区、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状态、食品安全工作进展,与其他市的工作经验交流等。工作简报由市食安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七、报告制度

  各市(县)区政府、市食安委成员单位要将下列情况及时准确向市食安委报告:

  (一)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市食安委及其办公室议定和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六)食品安全工作中涉及面较广、性质比较严重的突发事件。

  (七)投诉举报受理、办理及追踪情况。

  (八)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监督抽检情况。

  (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信息。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通报制度

  建立通报制度,具体通报事宜由市食安委办承办,重大事项的通报由市食安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决定。

  市食安委对下列事项进行通报:

  (一)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二)督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五)督导检查情况。

  (六)风险监测工作及监督抽检工作开展情况。

  (七)食品安全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

  (八)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

  九、附则

  (一)本规则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区: 辽宁 
 标签: 设置 食品安全法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4.68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