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pdf
2.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pdf
环境保护部
统 计 局
发展改革委
监 察 部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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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环发[2013]1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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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3-01-24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pdf
2.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pdf
环境保护部
统 计 局
发展改革委
监 察 部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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