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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质监联发〔2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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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15 11:24:17  来源: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721
核心提示: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桂战略的决定》(桂发〔2009〕37号)的要求,按照以消费者认可和市场评价为基础的名牌产生机制,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重新修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桂质监联发〔2010〕7号
发布日期 2010-10-26 生效日期 2010-10-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j.nanning.gov.cn/3020/2010_11_23/3020_338940_1290495291578.html

  自治区实施质量兴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桂战略的决定》(桂发〔2009〕37号)的要求,按照以消费者认可和市场评价为基础的名牌产生机制,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重新修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广西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优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优质农产品的评价,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争优质,指导和促进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桂战略的决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名牌产品是指在本自治区境内生产,实物质量在本自治区境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消费者认可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并经自治区实施质量兴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质量兴桂办”)、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广西优质农产品是指在本自治区境内生产,实物质量在本自治区境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地位,知名度较高、消费者认可度较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并经自治区质量兴桂办、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农产品。

  第三条 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优质农产品评价工作的总体推进机制坚持以消费者认可度和市场竞争力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

  第四条 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优质农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自治区质量兴桂办的职责,由自治区质量兴桂办统一组织开展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优质农产品的评价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优质农产品评价通则;

  (二)授权广西质量技术审查认证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为“区审查认证与信息中心”)开展广西名牌产品的具体评价,并对其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推进名牌发展战略,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确定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优质农产品评价目录和申报条件;

  (二)负责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优质农产品的宣传和培育;

  (三)负责有效期内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优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区审查认证与信息中心负责广西名牌产品的具体评价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组织各专业评审组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评审细则并对申报产品进行专业评审(评价工作结束,各专业评审组自行解散);

  (二)负责组织开展申报产品的材料初审、市场评价、企业负责人考核答辩和现场考核等其他各项具体评价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申报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优质农产品的推荐及广西优质农产品的评价工作。

  第九条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西名牌产品的推荐,组织做好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优质农产品的申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优质农产品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广西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消费者认可度、市场竞争力等居自治区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产品实物质量和技术水平在同类产品中处于自治区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企业的年销售额、实现利税、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均居自治区内同行业前列;

  (五)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能力、产品研发能力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方面居自治区内同行业前列;

  (六)产品采用国家标准或国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必须经自治区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建立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并有效运行;

  (九)企业产品达到国家强制环保、能源标准要求,企业无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十)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申报广西优质农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消费者认可度、市场竞争力等居自治区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产品实物质量和技术水平在同类产品中处于自治区内先进水平;

  (四)企业的年销售额、实现利税、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均居自治区内同行业前列;

  (五)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场所,产品正式批量生产三年以上,具有注册商标、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标识);

  (六)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内先进标准;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产品达到国家强制环保、能源标准要求,企业无环保违法、违规的行为;

  (九)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十)食用农产品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GAP(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认证之一。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广西名牌产品”或“广西优质农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列入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范围而又未获证的产品;

  (三)近两年内在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不合格的产品;

  (四)近两年内在出口商品检验中被确认为不合格或者因质量原因而遭到国外索赔的产品;

  (五)企业近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准则及程序

  第十三条 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优质农产品的评价是以消费者认可度和市场竞争力为基准,综合衡量企业及申报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效益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质量信用水平等要素,采用市场评价、专业评审相结合的科学方法进行的评价活动。

  第十四条 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优质农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各有关部门征集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优质农产品的评价目录推荐意见,在此基础上向社会公布开展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优质农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申报要求及受理申报的起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五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优质农产品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在规定日期内报企业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六条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市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材料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进行核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签章后统一提交区审查认证与信息中心。

  第十七条 区审查认证与信息中心组织对广西名牌产品的申报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一)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产品进行相关市场评价;

  (三)组建专业评审组,按相关评审细则进行专业评审,综合市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并提出建议名单;

  (四)组织列入建议名单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答辩;

  (五)必要时组织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及行业影响力大的重点产品进行现场考核;

  (六)将专业评审组的评价报告和企业负责人考核答辩及现场考核结果提交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八条 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广西优质农产品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提交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审议初选名单采取成员表决方式,必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成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将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自治区质量兴桂办、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 “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优质农产品”,向社会公布,颁发“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优质农产品”证书及牌匾,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优质农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可按本办法重新申报。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优质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璜、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优质农产品标志,注明有效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优质农产品称号、标志以及相应专用防伪标志均属于质量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禁止转让、买卖、出租、伪造、冒用广西名牌产品或广西优质农产品标志以及相应的防伪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获广西名牌产品或广西优产农品称号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出现企业名称变更时,须向当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出现生产标准、生产工艺、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建立分厂等变更事项的,须向当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并接受审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备案及审查结果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五条 获得广西名牌产品或广西优质农产品称号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

  (二)应积极参加自治区质量兴桂办组织的名牌相关活动,配合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和质监等部门的有关调研,及时、准确的上报名牌产品的年度或专项监测数据;

  (三)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优质农产品,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

  (四)每年十一月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报告及由自治区级法定技术机构出具的产品全项检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获得广西名牌产品或广西优质农产品称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广西名牌产品或广西优质农产品称号:

  (一)不按照认定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降低产品质量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转让、买卖或出租广西名牌产品或广西优质农产品称号、标志或扩大称号、标志使用范围的;

  (四)以非正当手段骗取广西名牌产品或广西优质农产品称号和证书的;

  (五)企业出现兼并重组情况,并影响广西名牌产品或广西优质农产品生产质量的。

  第二十七条 参与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优质农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于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优质农产品的评价活动,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质量兴桂办、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6年6月15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桂质监发〔2006〕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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