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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常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常卫发〔20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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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14 15:06:21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22
核心提示:为确实履行好饮用水卫生监测职责,掌握和分析饮用水卫生安全现状,及时发现和处置饮用水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2)3号〕和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6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测方案。
发布单位
常德市卫生局
常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常卫发〔2013〕17号
发布日期 2013-03-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hangde.gov.cn/art/2013/4/7/art_494_1160535.html

  各县市区卫生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西湖管理区卫生局、西洞庭管理区卫生局、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贺家山原种场卫生科,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常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德市卫生局

  2013年3月21号

  常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为确实履行好饮用水卫生监测职责,掌握和分析饮用水卫生安全现状,及时发现和处置饮用水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2)3号〕和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6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监测范围

  城乡各类集中式、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城市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

  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小型集中式供水是指农村日供水量在1000立方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

  分散式供水是指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管道直饮水是用分质供水的方式,在居住小区(酒店、写字楼、学校、医院等)内设净水站,运用现代高科技生化与物化技术,对自来水进行深度净化处理,去除水中有机物、细菌、病毒等有害物质,保留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和矿物质,采用符合食品卫生级的材质做管道,供每家每户直接饮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

  二、采样点的设置

  采样点的设置应有代表性,集中式供水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供水单位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处。大型集中式供水单位监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管网末梢水监测点设置:市级城区设20个监测点,县或县级城市城区设10个监测点,其中学校监测点不少于10%。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监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各环节不应少于1个监测点。二次供水以独立供水系统为单位,在储水池或水箱出水口处(用户端)设监测点。分散式供水单位根据需要进行监测。

  管道直饮水水质监测以每个独立供水系统为单位,在用户点设采样点。用户采样点按小于500户设置2个,500到2000用户时每增加500户相应增加一个采样点,大于2000用户时每增加1000户相应增加一个采样点。

  三、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

  1.大型集中式供水水质卫生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表1要求。

  2.小型集中式供水水质卫生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表2要求。

  3.分散式供水根据需要进行监测检验,监测项目及频率应符合表2要求

  4.管道直饮水水质卫生监测项目及频率。按照CJ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执行,每季度1次。

  5.水质监测过程中注意问题

  (1)目前不具备水质常规项目检测的机构,应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上级疾控部门检验;因特殊原因,监测频率达不到监测要求的,每年不得少于2次。

  (2)大型集中式供水水质检验结果按GB5749-2006评价报告,小型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水质检验结果按GB5749-2006表4评价报告。管道直饮水按照CJ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执行。

  (3)当检验结果超出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表1-表4)和CJ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中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四、质量控制

  1.水质的采集和保存应符合GB/T5750.2-2006中的规定和要求。

  2.各级疾控中心要加强饮用水监测现场质量控制,确保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水质检验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为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承担水质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应认真采取质量控制:建立严格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对实验室所用仪器、器械和标准进行校对;对一些必测项目进行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实验室间质量控制;建立严格的监测数据内部审核制度,建立责任制。

  3.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应将水质监测检验结果附表3—表6、工作总结,于每年的11月底以前报市疾控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生活饮用水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全面地了解各县市区城区生活饮用水水质质量,以及对水质监测检验质量的控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对各区县(市)城区大型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质量进行一次抽样检测,并通报检测检验结果。此项工作将作为年终业务工作考核指标。

  五、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9〕9号,《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检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收取检测检验经费(由当地政府提供专项资金的检测检验任务或规定免收的除外)。检测检验机构应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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