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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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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8-05 10:48:20  来源: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204
核心提示:《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经2024年6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8-02 生效日期 2024-08-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经2024年6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 年 8 月 2 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的

决  定

(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

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24年6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8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4年6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5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

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

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4年6月25日在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时洪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决定》的形成过程

2024年5月24日,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收到《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废止程序的请示》。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报请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废止《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2024年立法计划。之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与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建议废止该《条例》的一致意见。6月13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草案)》。6月14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同意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6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该《决定》。

二、关于废止《条例》的理由

该《条例》于2004年制定,并于2015年修订,主要对石家庄市辖区内滹沱河、沙河、磁河地下水源的保护区作出了规范。2020年、2022年,滹沱河、磁河地下水源保护区已分别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目前,沙河地下水源保护区正在履行相应撤销程序。近期,在履行撤销程序工作中,省生态环境厅要求我市先行废止该《条例》。目前我市饮用水水源主要以南水北调和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为主。鉴于滹沱河、磁河地下水源保护区已经撤销,沙河地下水源地也已经撤销,其保护区正在履行撤销程序,滹沱河、沙河、磁河地下水源保护区撤销后,在全市范围内将不再有地下水源保护区,该《条例》已经失去存在的基础和现实的意义,已无保留和修改的必要。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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