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质检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的管理,提高审查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省局制定了《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经2011年6月1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7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的管理,提高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审查工作公平、公正和高效,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获得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资格证书的审查员和高级审查员(以下统称为审查员)。
第三条??辽宁省质监局(以下称“省局”)承担审查员的资质管理、聘用使用、培训教育、述职约谈、记录追溯、评价考核、建立档案等监督管理工作,各市质监局(以下称“市局”)承担辖区内审查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审查员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
(二)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熟悉相关食品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
(四)从事食品质量安全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 审查员的申请、注册、晋级、换证等资质管理工作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全许办[2005]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审查员应与省局签订《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聘用协议书》(附件1)后,方可从事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现场审查工作。
第七条 审查员组长的备案
担任审查员满3年后,本单位和市局推荐,可以参加省局组织的审查员组长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省局批准成为审查员组长并向质检总局备案。
第八条? 审查员使用要求
??? (一)省局和市局按分工范围指派审查员组成现场审查工作组。
(二)审查员应按市局确定的现场审查日期完成对企业的现场审查工作。
(三)现场审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同时要保证审查记录表、审查报告等文书填写的完整、准确、规范。
(四)审查组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及与企业的沟通情况,讨论形成审查结论,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规定条件审查报告》,形成审查结论。
(五)现场审查工作结束3日内,审查组长负责将审查情况在省局许可信息网上登记。
第九条? 审查员工作回避制度
??? 进行现场审查前,审查员、被审查企业均可以提出回避申请,由审查员派遣部门决定是否回避;存在回避情形的,应予以回避。
第十条 审查员工作要求
(一)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食品生产企业的现场审查工作;
(二)严格执行审查工作程序,保证审查工作质量。不得降低审查标准,不得减少或增加审查工作程序;
(三)与被审查企业有利益关系或冲突等可能影响审查结论公正性情况的,审查员应当事前声明,提出回避;
(四)不得利用审查工作之便,向被审查企业推销产品,或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
(五)不得接受被审查企业钱物及馈赠。
第十一条 审查员培训教育
根据工作需要,省局定期(原则上半年一次)组织审查员参加审查业务知识等有关培训;同时不定期召开审查员工作座谈会,及时解决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明确现场审查工作尺度和标准;组织开展现场审查工作实地学习观摩活动,提高审查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定期召开审查员会议,及时纠正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审查员的教育。
第十二条 审查员述职约谈
建立审查员的述职约谈制度。审查员每年12月底前向省局提交工作述职报告,省局视情况对部分审查员进行约谈,了解审查员的工作情况以及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对各市局反映现场审查工作有违规行为或被企业投诉的审查员,省局应及时进行约谈,掌握情况,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工作记录
审查员在进行现场审查工作时,应按照《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审查工作手册》(附件2)的要求如实记录审查工作情况,省局将对审查员上交的工作手册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的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 工作追溯
省局、市局以及审查员应妥善保管好现场审查工作的相关资料,确保现场审查工作可追溯,方便界定现场审查以及证后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审查员评价
对审查员的现场审查工作实施评价制度。
审查员评价依据以下信息进行:被审查企业的反馈信息、现场审查工作记录和文书、市局反映的情况、现场审查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时限、被投诉举报情况、培训教育以及其它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审查员工作考核
省局不定期对审查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可采取现场检查、审查后抽查、定期回访、约谈调查等方式进行。
审查员在从事与生产许可审查有关的活动中,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暂停使用和取消资质的处理:
1、无故不服从审查任务安排;
2、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现场审查工作;
3、现场审查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影响;
4、在现场审查时刁难企业,向企业索取、收受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5、在审查活动中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影响审查结论的公正、公平;
6、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审查员资格证书;
7、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8、现场审查时,未按规定出示审查员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9、借审查工作之机,向企业提出吃、拿、卡、要、报要求;
10、不按要求参加省局组织的有关培训;
11、审查员评价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十七条 审查员工作档案
省局负责审查员档案的建立。审查员档案要记录审查员的基本情况、参加现场审查工作记录、培训及教育经历、评价考核的情况、述职报告和约谈记录等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的审查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