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部关于加强进口鱼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农业部公告第1935号)

农业部关于加强进口鱼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农业部公告第193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09 08:14:04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2331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进口鱼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相关贸易顺利开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饲料原料目录》和鱼粉国家标准(GB/T19164-2003)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制定此公告。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业部公告第1935号
发布日期 2013-05-06 生效日期 2013-05-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暂无

  为了加强进口鱼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相关贸易顺利开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饲料原料目录》和鱼粉国家标准(GB/T19164-2003)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已登记的高级别进口鱼粉的生产厂家可将登记范围扩展为由低级至高级鱼粉。即登记为一、二级进口鱼粉的,可变更为“三级至一级”或“三级至二级”鱼粉,但不得低于鱼粉国家标准中的三级鱼粉标准。按照《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611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鱼粉级别变更。申请事项为变更产品中文或英文商品名称。

  二、按照《饲料原料目录》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所有向中国出口的鱼粉必须在其标签中标示挥发性盐基氮等强制性标识指标。

  三、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生产厂家申报的产品质量标准对进口鱼粉产品进行监管。饲料质检机构将采用鱼粉国家标准中的检测方法对其进行监督抽查检测。

  农业部

  2013年5月6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3.45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