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河北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对畜牧盐监管工作的通知(冀盐政字[2005]72号)

河北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对畜牧盐监管工作的通知(冀盐政字[2005]7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08 11:12:11  来源:河北省盐务管理局  浏览次数:2261
核心提示:根据目前畜牧盐(含饲料盐,下同)生产和销售的实际情况,为规范畜牧盐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确保食盐市场安全,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经省局研究,对畜牧盐获证企业采取如下监管措施,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河北省盐务管理局
河北省盐务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冀盐政字[2005]72号
发布日期 2005-11-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ebywj.cn/shownews.asp?id=1780

  唐山、沧州市盐务管理局:

  根据目前畜牧盐(含饲料盐,下同)生产和销售的实际情况,为规范畜牧盐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确保食盐市场安全,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经省局研究,对畜牧盐获证企业采取如下监管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畜牧盐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各级盐务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对畜牧盐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各担负驻厂任务的盐政所要派员驻厂并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签发准运证,监督企业按计划生产、按计划销售。

  二、统一计划管理。各畜牧盐厂生产的盐产品统一纳入计划管理范围,由省局运销处做出计划安排,省盐业公司南堡、京唐港、黄骅分公司统一按计划销售。

  三、对畜牧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未经批准擅自生产或生产畜牧盐不加碘、加碘不符合标准的,由盐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渔业用盐依据本通知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