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沧州市盐务管理局:
根据目前畜牧盐(含饲料盐,下同)生产和销售的实际情况,为规范畜牧盐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确保食盐市场安全,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经省局研究,对畜牧盐获证企业采取如下监管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畜牧盐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各级盐务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对畜牧盐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各担负驻厂任务的盐政所要派员驻厂并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签发准运证,监督企业按计划生产、按计划销售。
二、统一计划管理。各畜牧盐厂生产的盐产品统一纳入计划管理范围,由省局运销处做出计划安排,省盐业公司南堡、京唐港、黄骅分公司统一按计划销售。
三、对畜牧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未经批准擅自生产或生产畜牧盐不加碘、加碘不符合标准的,由盐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渔业用盐依据本通知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