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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对畜牧盐监管工作的通知(冀盐政字[200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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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08 11:12:11  来源:河北省盐务管理局  浏览次数:2263
核心提示:根据目前畜牧盐(含饲料盐,下同)生产和销售的实际情况,为规范畜牧盐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确保食盐市场安全,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经省局研究,对畜牧盐获证企业采取如下监管措施,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河北省盐务管理局
河北省盐务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冀盐政字[2005]72号
发布日期 2005-11-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ebywj.cn/shownews.asp?id=1780

  唐山、沧州市盐务管理局:

  根据目前畜牧盐(含饲料盐,下同)生产和销售的实际情况,为规范畜牧盐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确保食盐市场安全,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经省局研究,对畜牧盐获证企业采取如下监管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畜牧盐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各级盐务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对畜牧盐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各担负驻厂任务的盐政所要派员驻厂并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签发准运证,监督企业按计划生产、按计划销售。

  二、统一计划管理。各畜牧盐厂生产的盐产品统一纳入计划管理范围,由省局运销处做出计划安排,省盐业公司南堡、京唐港、黄骅分公司统一按计划销售。

  三、对畜牧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未经批准擅自生产或生产畜牧盐不加碘、加碘不符合标准的,由盐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渔业用盐依据本通知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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