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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品生产企业标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京质监食发〔2013〕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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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08 08:18:47  来源: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204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标签的标识标注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25号)和《关于印发〈2013年北京市食品生产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京质监食发〔2013〕61号)的工作要求,现决定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标签专项整治工作。
发布单位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京质监食发〔2013〕149号
发布日期 2013-05-07 生效日期 2013-05-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bjtsb.gov.cn/infoview.asp?ViewID=41177

  各区县局、分局,各相关单位:

  食品标签是食品生产企业向社会明示产品信息的基本载体,也是消费者获知产品信息的有效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标签均提出了严格要求。近年来,通过实施风险管理活动,发现在日常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和受理投诉举报中食品标签存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标签的标识标注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25号)和《关于印发〈2013年北京市食品生产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京质监食发〔2013〕61号)的工作要求,现决定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标签专项整治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食品标签是企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的载体,是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是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体现。食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GB7718-201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760-201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 10344- 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产品执行标准,以及相关通知、公告中关于食品标签的要求。重点是乳制品、白酒等社会高度关注的和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肉制品、糕点等日常消费量较大的食品生产企业。

  (二)企业要强化食品标签标识管理,将其作为企业积极开展风险隐患排查诚信经营的重要体现。所以企业应全面提高对食品标签标识质量的主体责任意识,全面提升正确理解和应用标签标识的能力,积极认真地开展自查自纠,对现有标签逐一进行核查,确保所有使用的食品标签内容真实、合法,如实反映产品属性、原辅料使用情况等,同时标注形式规范、符合要求等。

  企业自查发现使用的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相关要求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彻底清理库存的不符合要求的标签和包装材料,防止继续投入生产使用。对已经流入市场的产品,要立即主动开展召回工作,积极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企业自查情况和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要及时进行汇总,填写《食品标签专项整治企业自查汇总表》(附件1),并书面报告区县质监局。(相关法律法规参考见附件3)

  (三)通过对近年来监督抽查、投诉举报、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出现的标签违法行为进行梳理,针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现明确如下要求,企业在自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突出对重点问题进行自查和整改,杜绝重复发生类似问题。

  1. 如实标注。

  (1)产品的名称必须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按标准要求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配料表”内容严格按照产品的加工工艺,从原辅料采购、加工等环节开展排查,核查生产使用的原辅料与产品标签“配料表”标注内容的一致性,所有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必须予以全部明示。单一原料产品也要标注“配料表”,如瓶桶装饮用水、蜂蜜、大米等。

  普通食品的原辅料不得使用卫生部公布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之外的菌种,不得使用卫生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使用未经卫生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涉及致敏物质的必须要加以明示。

  (2)核对标签中“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执行标准”等内容。标注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包括涉及委托加工的企业)要与企业获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中的内容一致,标注的执行标准不得缩写、简写。

  委托生产的食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委托关系、地址、联系方式和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事项。“委托关系”标注示例如下:

  委托方: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

  受委托方: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

  (3)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和“保质期”的标注必须真实,并清晰、醒目,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食品的“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是食品质量安全的控制措施之一,故“生产日期(制造日期)”不包括检验周期。

  (4)2013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营养成分表”,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必须符合GB 28050-2011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相关标注的要求,内容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5)涉及特定人群的特殊膳食食品,严格按照GB 13432 - 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依据产品实际存在的营养素,标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反映食品特性的维生素、矿物质的含量,以及产品的能量值。添加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应标示所强化营养素的含量。

  (6)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7)食品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8)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食品,标签必须符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要求。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ORGANIC”、“CONVERSION TO ORGANIC”)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2. 规范标注。

  (1)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GB7718-201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食品添加剂名称要严格按照GB2760-201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通用名和标准名称进行标注,如“阿斯巴甜”必须标注“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2)“净含量”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并按照GB 7718-2011中对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注方式规范标注,不得使用“磅、公斤、两”等非法定计量单位。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3)标签内容中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如预防感冒、提高免疫力、清肺止咳等。

  (4)所有预包装食品均要按照GB 7718-2011中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的要求标注贮存条件。其它有相关标准规定的,还应从其规定,如饮料酒产品还应符合GB 10344- 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5)食品标签应印刷在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不得加贴、喷印在外包装袋、盒等与最小销售单元包装脱离的包装物上。

  二、加强监督检查

  区县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9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补充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18号)的职责分工,在企业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针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监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到位、管理制度到位。检查的重点内容是标签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标注形式是否规范、符合要求等,并在执法检查中借助《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查询系统》,一旦发现涉嫌存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立即立案调查,严肃处理,相关检查情况要及时填写《食品标签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工作汇总表》(附件2)上报市局。

  区县局要将标签检查作为日常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内容,对发现存在产品名称不能反映真实属性、无配料表或引导词不规范、伪造生产日期、无营养标签等不需要产品检验即可认定的违法行为,要直接予以立案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食品标签相关规定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八十七条的规定立案从严查处。同时,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现场惩戒公示工作相关要求进行违法信息公示,并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县局要严格按照《北京市质监系统产品质量申诉举报处理规定》的要求,做好申诉举报的处理工作。符合奖励条件的,区县局要按照《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京食安发〔2011〕21号)的规定和程序申报奖励。

  四、信息公开和业务培训

  市局将在市局网站开辟专栏公示食品标签相关标准、法律法规,方便企业和执法人员查询和学习。同时组织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GB7718-201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2011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知识的培训。

  各区县局应按照《转发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质监食发〔2013〕372号)要求,将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者名称、违法事项和行政处理决定等内容向社会公开。

  五、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业务培训。

  完成时间:5月10日前

  要求:市局开展培训,使区县局执法人员熟悉并了解相关标准、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能熟练使用标准,特别是掌握运用GB2760标准查询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和通用名称。

  (二)企业自查。

  完成时间: 6月底前

  要求:区县局及时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宣贯、培训、告知,明确要求。企业应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召回问题产品,并主动书面向区县局提交自查报告。

  (三)监督检查。

  完成时间: 7月底前

  要求:区县局根据企业自查报告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食品标签自查整改情况,问题标签是否纠正,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四)总结通报。

  时间:8月9日前

  要求:区县局上报工作总结和检查工作报表,包括企业自查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区县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等。

  六、信息报送

  各区县局要确保信息报送的及时畅通,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标签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市局,由市局通报市食品办予以曝光,在全市采取下架措施。

  遇有突发事件或重大案件要第一时间报告地方政府和市局。

  附件:1.《   食品标签专项整治企业自查汇总表

  2.    食品标签相关法律法规参考材料.doc
  3.《   食品标签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工作汇总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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