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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注册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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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8 10:02:01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257
核心提示:自2009年11月1日起,各省级局在受理保健食品技术转让或变更申请工作中,对于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与原批准证书不一致的情况,如该产品已经国家局备案,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备案相关证明资料(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如该产品未经国家局备案,应当不予受理,要求申请人先报国家局备案后再申请技术转让或变更。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许函[2009]277号
发布日期 2009-10-29 生效日期 2009-10-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0-12-09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文件的公告 (2020年第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司在审查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申请过程中,发现部分产品存在申请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地址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载明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且申报资料中缺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变更后经国家局备案的证明资料,不符合有关受理要求。为避免今后出现类似情况,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自2009年11月1日起,各省级局在受理保健食品技术转让或变更申请工作中,对于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与原批准证书不一致的情况,如该产品已经国家局备案,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备案相关证明资料(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如该产品未经国家局备案,应当不予受理,要求申请人先报国家局备案后再申请技术转让或变更。

  请各省级局按照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产品注册受理和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产品申报资料受理审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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