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局(农委),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蚕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蚕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厅
2013年2月1日
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蚕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蚕种指桑蚕种和柞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
第四条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未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蚕品种,不得生产经营或者发布广告推广。
第五条 蚕种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由山东省农业厅核发。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生产、经营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七条 蚕种生产包括蚕种繁育、冷藏和浸酸。
第八条 申请原原种、原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与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繁育场地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具备有效预防氟化物、农药等污染和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
(三)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桑园(柞林)面积。
(四)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和养蚕室、上蔟室、制种室、催青室及附属室等配套设施、设备和仪器;从事柞蚕种生产的,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保种室、制种室及附属室等配套设施、设备和仪器。
(五)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桑蚕种生产至少配备2名专业技术人员;柞蚕种生产至少配备1名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完备的质检室,配备1名以上专业质检人员,蚕种检验设备必须能满足“桑蚕原种检验规程”(GB/T19178-2003)的要求。
(七)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检验体系。
第九条 申请一代杂交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
(二)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面积或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区,具备制种室、保护室、催青室及附属室等,并配备相应的温控设备。
(三)蚕种检验设备必须能满足“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NY/T327-1997)的要求。
(四)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蚕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五)有防控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
第十条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蚕种生产许可证审批表(见附件1)。
(二)企业技术力量、育种、生产等基本情况报告。
(三)蚕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四)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场地、检验仪器等设施设备情况报告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六)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七)生产具有品种保护权的蚕种,须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转让合同复印件;生产转基因品种的,须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的,还须提交蚕种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照片和相关情况介绍,以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适应经营规模的场所。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保藏设施和检验仪器。
(三)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售后技术服务能力。
(五)经营的蚕种必须来自具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
第十三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表(见附件2)。
(二)经营场所、人员、财务及运营等基本情况报告。
(三)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四)设施设备情况报告及证明材料。
(五)蚕种供货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 申办、变更及期满申领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者,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考察和资料审核,对具备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省农业厅;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二)省农业厅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予批准的,分别书面通知报送机构和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省农业厅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第十五条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仍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重新申请。
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原原种是指供生产原种用的蚕种,原种是指供生产一代杂交种用的蚕种,一代杂交种是指用原蚕按规定组合杂交繁育的蚕种,原蚕是指由原种孵化而来的蚕。
第十七条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查处。被吊销许可证的蚕种生产、经营者,应及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6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附件:1. 山东省蚕种生产许可证审批表.pdf
2. 山东省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