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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征求意见:低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方案,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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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8-28 15:09:36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82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了《关于深入开展低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等改革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至2023年9月18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了《关于深入开展低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等改革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至2023年9月18日。

此次改革方案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改革范围: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编号为1401茶叶)、食品经营许可(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小作坊登记(食品类别编号为1401茶叶)、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

(二)先发证后核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符合发证条件的,食品行政审批部门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当场核发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登记证。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实施证后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生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在限期内将整改结果报送至日常监管部门。日常监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后,应及时验证整改是否合格。企业存在任何一项整改不到位的,整改结论为不合格。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仍按原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三)撤销程序。企业存在不配合、拒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证后监督检查,并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证后监督检查和整改结论为不合格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许可等依法应当撤销许可的情形,由发证机关启动撤销程序。

各级市场监管局在作出撤销许可决定前制发《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附件2),送达企业,告知企业拟作出撤销许可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撤销许可决定内容,并告知企业在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各级市场监管局在听取研究企业陈述、申辩的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决定,作出撤销生产经营许可决定的,应向企业送达和执行《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收回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纸质原件或公告行政许可证件作废,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证书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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