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3]5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3]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6 09:18:16  来源: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浏览次数:3508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按照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和《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要求,针对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2013年农业部将继续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质发[2013]5号
发布日期 2013-03-20 生效日期 2013-03-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cxmsp.gov.cn/zwgk/zw02/201304/t20130423_184244.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水产)局:

  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部署,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2013年农业部将继续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现将《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部

  2013年3月20日

  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按照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和《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要求,针对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2013年农业部将继续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的目标,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行为,严防已整治问题的反复、反弹,进一步规范生产者种养殖行为,切实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农产品及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种养殖行为更加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整治成果继续巩固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全年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农药质量合格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农药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违规添加高毒农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民用药行为进一步规范,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保持平稳。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氟虫腈等限用农药。重点区域:大中城市蔬菜生产基地和全国蔬菜、水果、茶叶优势区重点县。重点单位:农药经营单位、蔬菜水果茶叶生产企业和专业生产合作社。重点违法行为:农药生产经营单位非法添加未经登记有效成分特别是高毒农药行为,农产品生产单位违规使用未经登记农药,特别是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违规使用高毒农药行为。

  3.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是强化市场监管。继续开展“农药市场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在农药销售旺季,组织各地对市场上流通的农药产品进行质量抽查。在农药生产高峰季节,对近几年涉嫌违规生产假劣农药的重点企业库存产品进行抽检,严厉查处违规行为。发现生产经营假劣产品特别是非法添加禁用高毒农药成分的,坚决依法严肃查处。加强农药经营管理,核查农药经营资质,规范农药经营行为,积极探索高毒农药条码管理模式。

  二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药生产经营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禁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农药的“黑窝点”,严厉打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高毒农药的行为。组织交叉检查,核查已撤销登记的高毒农药企业停产情况。

  三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加强农药使用技术指导,引导生产者科学用药,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农药使用记录、安全间隔期等规定,推行蔬菜、水果、茶叶产地准出制度。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加大安全用药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鼓励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严禁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提高蔬菜、水果、茶叶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对蔬菜、水果、茶叶生产基地巡查,核查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合作社生产档案,严肃查处违规使用农药的行为。

  此项行动由种植业司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畜产品“瘦肉精”监测合格率保持平稳,饲料产品“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检出率继续保持在较低水平,活畜出栏、收购贩运和屠宰等环节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案件查处率保持100%。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猪、肉牛、肉羊。重点区域:生猪调出大县、肉牛和肉羊养殖优势县。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和肉牛、肉羊养殖场户,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生猪屠宰场。重点违法违规行为: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养殖过程中饲喂“瘦肉精”、收购贩运及待宰前使用沙丁胺醇、向养殖户销售的兽药中添加“瘦肉精”等行为。

  3.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是开展饲料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加大“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力度,加强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监测。

  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

  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管信息;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加强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四是开展屠宰环节整治。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生猪进场查验和“瘦肉精”自检制度,做好进场和自检记录;严格检查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加大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经确证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或生猪产品,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会同兽医局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许可管理严格,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证发放规范,实现收购站和运输车全部持证经营。生鲜乳质量安全实现收购站监测和违禁物质检测两个全覆盖,三聚氰胺抽检全部合格。对不合格生鲜乳实施严格监管,严厉打击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行为,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各类违法添加行为。

  2.整治重点。重点单位: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特别是奶农专业合作社开办的收购站和非企业自有运输车。重点区域:奶牛主产省区、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重点违法违规行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无证经营,生鲜乳中违法违规添加各类物质,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以及生鲜乳在跨省区运输、中转站转运、拼车装运、长途贩运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是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组织实施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监测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检测指标覆盖卫生部公布的三聚氰胺、皮革水解物、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和硫氰酸纳等5项违禁添加物。加大对投诉举报地区的隐患排查,特别在南方地区,强化对生鲜乳中黄曲霉毒素M1的监测,同时做好铅等污染物,冰点、蛋白质等理化指标的摸底,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开展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现场检查和达标评判,严厉打击生鲜乳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严格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加强日常检查,强化巡查互查,不断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强化许可管理,严把准入关和资质审核,坚决取缔不合格收购站和车辆,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特别是无证和无交接单收购运输,以及在跨省区运输、中转站转运、拼车装运、长途贩运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秩序。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推进收购站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管理,重点在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生鲜乳检验检测、各项记录单据备案、制冷贮存设备和挤奶器械维护、生产技术操作规范等方面整改提高。

  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查和培训。督促落实奶畜养殖与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监督抽检、异地抽检、进货查验、从重处罚、收购站“黑名单”等五项制度,强化和完善体制建设。加强对不合格生鲜乳监督检查,建立报告制度,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普及,督促乳品企业、奶站和奶农做好报告工作,对检测确认不合格的生鲜乳,要在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结合有关项目,做好奶牛养殖、生鲜乳生产、收购站标准化管理及制度规范等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科学、安全生产技能水平。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促进兽药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兽药使用者进一步规范合理使用兽用抗菌药,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兽药。重点区域:兽药批发市场、集散地。重点单位:制售假劣兽药的“黑窝点”,涉嫌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生产企业和销售门店。重点违法违规行为:套用或伪造文号等非法生产销售兽药行为;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擅自改变组方的违法行为;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

  3.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企业、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其他药物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加大抽检力度。加大对生产假劣兽药企业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确保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确保案件有效查处。

  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切实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实施的监督和执法检查,重点加大擅自添加抗菌药的假兽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加大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对涉嫌违规添加其他抗菌药物的产品,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销售假兽药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

  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加强兽用抗菌药使用监管,重点加强养殖场(小区、户)用药安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抽检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严厉查处超标产品。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五)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重点品种水产育苗场、养殖场药物使用进一步规范。重点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药物监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不合格产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2.整治重点。重点品种:鳜鱼、鲆鲽类、乌鳢等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水产品种。重点对象: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重点区域:以山东、辽宁等省为主的鲆鲽类主产区,以广东、安徽等省为主的鳜鱼主产区,以及近年来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检出率较高的部分地区。

  3.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是加强水产育苗环节监管。健全苗种生产单位数据库,加强育苗单位督导检查。建立完善水产苗种附证(生产许可证)销售制度,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销售水产苗种和违法用药行为。继续组织水产苗种及鳜鱼饵料鱼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督促水产育苗单位完善健全生产、用药和销售档案,加强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分类监管。

  二是推进生产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生产单位主动落实相关制度和标准,扎实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健全完善水产养殖单位动态管理数据库,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分类和分级标准,强化养殖单位分级分类监管,切实形成对风险大、诚信较低生产单位的监管高压态势。切实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探索实现养殖单位网格化监管机制。

  三是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打联动。针对重点水产品种、重点区域,加大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监督抽查力度,会商并公开发布监督抽查结果,确保不合格产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根据整治工作进展,适时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督导。组织省际间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执法交叉检查活动。

  此项行动由渔业局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六)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各地农业部门要按照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六部门联合印发的《2013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要求,联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1.具体目标。严厉打击农资违法行为,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和反馈率达到100%,确保全年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2.整治重点。重点时节:春耕备耕、“三夏”、秋收冬种等假冒伪劣农资混入市场的高峰期。重点产品: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苗种、农机具等。重点区域: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

  3.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是强化源头治理,狠抓农资市场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经营门店及流动商贩的日常巡查,对用物流方式、互联网、农资交易会和展销会经营假劣农资产品等违法行为,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严厉查处。加大禁用农业投入品清缴力度,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

  二是坚持检打联动,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执法机构要参与监督抽查工作,对抽检不合格的农资产品,实施检打联动。准确把握违法分子制售假劣农资的犯罪特征,认真做好案件线索的排查梳理,拓展案源渠道,加强部门沟通,坚持露头就打,深挖假劣农资制售源头,不查到水落石出决不放过。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检验、鉴定等协助工作。

  三是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加强农资信用体系建设。认真总结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成功经验,推广实施连锁、统购、配送等营销模式,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农资企业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提高放心农资的覆盖面。加强农资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分类管理,加大对信誉好的企业的扶持力度,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对失信企业重点实施监管,严重的要驱除农资行业。

  四是强化指导服务,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主动做好农资信息的收集、发布、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切实满足农民群众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借助公共媒体普及农资法律法规,传授识假辨假知识,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特别是农资购买使用高峰期,要组织力量深入农村基层,加强对农民购买和使用农资的服务和指导,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引导农民群众科学、理性购买农资产品。

  此项行动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四、重大活动安排

  (一)2月份,组织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2013年农资打假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3月份,组织第九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咨询,加大农资打假宣传力度,普及识假辨假知识,积极营造打假护农保春耕的良好氛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三)3-10月份,组织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检测产品质量、添加未登记农药成分特别是高毒农药成分等指标。(种植业司牵头负责)

  (四)4月份,分片区组织召开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启动会,进一步部署专项整治任务。(兽医局牵头负责)

  (五)4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督查,检查各地农资打假春季行动开展情况,督促指导假劣农资案件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六)4-7月份,组织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的交叉互查、重点督查和自查,扎实推进全年生鲜乳整治各项工作。(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七)5月份,组织开展养殖场(户)“瘦肉精”跨省拉网监测,督促各地强化抽检把关和隐患排查。(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八)6-8月份,组织开展省际间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执法交叉检查活动,加强各地间的相互交流和督促。(渔业局牵头负责)

  (九)9月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督导检查,督促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十)2014年1月,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以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为重点,对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总结,部署2014年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农业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专项行动,尽快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督促各地落实方案的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切实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二)狠抓隐患排查。各地农业部门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拉网式检查,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管理,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

  (三)严查大案要案。对于非法添加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要像假劣农资案件一样,积极会同公安等部门坚决予以严厉打击。要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绝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在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要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积极会同上游职能部门,从根本上、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强化省际间的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形成执法合力。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农业部门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强提升转化,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