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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川畜食发〔201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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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6 09:12:12  来源: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浏览次数:213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我局制订了《四川省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发布文号 川畜食发〔2013〕21号
发布日期 2013-04-18 生效日期 2013-04-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cxmsp.gov.cn/zwgk/zw14/201304/t20130422_184025.html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我局制订了《四川省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四川省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2013年4月18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公共突发事件预案的决定》(川府发〔2005〕18号)、《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川办函〔2012〕153号),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在畜禽养殖环节,因畜牧投入品、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发生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或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适用于本预案。由动物疫病引发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按照《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川办函〔2006〕197号)执行。

  1.4  工作原则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科学决策,有效处置;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分类管理、联合行动”的工作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1.4.2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理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4.3  科学决策,有效处置。有效使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1.4.4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2.1  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1.1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包括四川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1.2  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

  2.1.3  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且涉及本省,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2.1.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2.1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级行政区域的;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

  2.2.2  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2.2.3  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2.2.4  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3  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3.1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州)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或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的;

  2.3.2  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3.3  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2.3.4  省畜牧食品局认定的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4  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4.1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危害的;

  2.4.2  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4.3  市(州)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同一事件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3  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及职责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成立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应急指挥部”)。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应急指挥部是全省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工作。Ⅱ级以上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启动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应急指挥部工作。

  3.1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应急指挥部设置

  3.1.1  总指挥: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局长担任。

  3.1.2  副总指挥: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分管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3.1.3  指挥部成员单位:四川省畜牧食品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生产科教处、饲料处、兽医兽药处、市场经济与信息处、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兽药监察所、省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饲料工作总站)、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畜牧总站、省蜂业管理站、市场信息中心,以及发生事故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3.1.4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工作机构。办公室设立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和综合组。根据需要设立应急专家组,从四川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常务副主任担任。

  3.2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和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等。

  3.3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工作,提出事故处理建议和方案;检查督促市(州)、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向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省畜牧食品局应急指挥部及其各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3.1  事故调查组

  组成: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由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饲料处、兽医兽药处、市场经济与信息处,以及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监察审计处视情况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

  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的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3.3.2  事故处理组

  组成: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参与。

  职责: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3.3  综合组

  组成:以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办公室为主,其余成员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

  职责:综合协调事故处置工作,会议的组织安排,信息的收集和上报,文件的起草;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分析与研判;协调媒体报道,做好舆论引导。

  3.3.4  应急专家组

  组成:根据需要从四川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

  职责:为预防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评估危害及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开展应急救援方案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3.4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应急指挥部工作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3.4.1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技术鉴定、处理等工作。

  3.4.2  局办公室: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与省应急办、省新闻办等部门联系和衔接;协调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整理和报送应急信息,分析应急动态等工作。

  3.4.3  计划财务处: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编制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经费计划;积极争取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落实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物资等;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的管理。

  3.4.4  生产科教处: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应急处置建议;参与畜禽养殖领域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列入农民培训的内容。

  3.4.5  饲料处: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应急处置建议;参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领域有关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对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有关情况收集、报告等工作。

  3.4.6  兽医兽药处: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应急处置建议;参与兽医兽药领域有关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对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有关情况收集、报告等工作。

  3.4.7  市场经济与信息处: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应急处置建议;参与学生饮用奶有关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对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有关情况收集、报告等工作。

  3.4.8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应急处置建议;参与动物检疫和兽药相关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对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有关情况收集、报告等工作。

  3.4.9  省兽药监察所: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应急处置建议;承担兽药及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等;参与对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有关情况收集、报告等工作。

  3.4.10  省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饲料工作总站):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应急处置建议;承担饲料检测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参与对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有关情况收集、报告等工作。

  3.4.11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应急处置建议;参与对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有关情况收集、报告等工作。

  3.4.12  省畜牧总站: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应急处置建议;参与畜禽养殖领域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参与对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有关情况收集、报告等工作。

  3.4.13  省蜂业管理站: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应急处置建议;参与养蜂生产领域有关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参与对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有关情况收集、报告等工作。

  3.4.14  市场信息中心: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保障网络和信息发布渠道畅通;收集、汇总网络舆情对事故的反映;协助局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实时真实的事故信息。

  3.4.15  监察审计处: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对政府公务员和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督查督办,并依法依纪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5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技术支持机构

  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应急指挥部委托有资质专业检测机构及有关科研院所(校)组成。

  4  监测、预警、报告

  4.1  监测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以及畜牧投入品进行专项抽检或全覆盖监测,及时掌握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决策和监管方案。发现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通报四川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并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预警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会同有关专家,根据监测和搜集的信息,按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流向和扩散范围,及时做好信息预警工作。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畜禽养殖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报告。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情况报告和管理。建立健全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畜禽养殖者以及畜产品批发市场;

  (2)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消费者或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2  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后,由本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上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

  (1)发现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报告。

  (2)发现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市(州)、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上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

  (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时,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应当立即向四川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报告,同时通报四川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省级相关部门及单位。

  (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应当根据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和综合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农业部和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同时通报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及单位。

  4.3.3  报告时限要求

  (1)特别重大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2)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3)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1日内做出初次报告。

  (4)要根据事故处理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4.3.4  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3.5  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3.6  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后,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我省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5.1.2  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5.1.3  较大和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别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Ⅲ级、Ⅳ级响应,成立应急指挥部进行处置。

  5.2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1)当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提升响应级别。

  (2)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专家组评估后,上报本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5.3  指挥协调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应急指挥部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启动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处置行动。

  5.4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5  响应终止

  事故隐患消除后,按分级响应权限,由同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机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批准,应急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包括人员安置、财物补偿、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由事发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和解决。

  6.2  责任追究

  在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分级响应权限,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惩处。

  6.2.1  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6.2.2  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真实情况的;

  6.2.3  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6.2.4  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6.2.5  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2.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2.7  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6.3  奖励

  对在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4  总结评估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的处理情况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建立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外信息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并由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统一管理。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应当设立联系人和联络员,联系人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公开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和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2  人员保障

  各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应急行为,提高对事故的处理能力。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要求,保证在事故发生后,人员及时到位,有效完成应急处理工作。

  7.3  技术保障

  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保障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承担。当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省畜牧食品局应急指挥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和处置提供科学依据。

  7.4  资金、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以及必要的应急处置经费等,保障事故应急工作有合理而充足的资金,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8  宣传培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9  附则

  9.1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日常工作由省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

  地址:成都市武侯祠大街3号  电话:028-85587903

  传真:028-85578910    邮编:610041

  电子邮箱:scsxmspjxac@qq.com

  9.2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当地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9.3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9.4  本预案在施行过程中,应根据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9.5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重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操作手册》(川畜食函〔2007〕464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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