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盐城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报告处置制度

盐城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报告处置制度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9 15:03:59  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96
核心提示: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发生,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效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yancheng.gov.cn/xxgk/shgl1/spypjd/zdgj/201211/t20121122_317176.html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发生,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效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重大伤亡、众多人数患病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由食品引起的一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含)的,或者学校、建筑工地食堂中毒人数超过5人以上(含)的;

  (二)食品安全事故影响范围跨越市级行政区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以食品为载体,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三条 盐城市境内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各部门在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时,适用本报告制度。

  第四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称市食安办)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组织协调和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涉及多个部门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称市食安委)组织协调各部门查处。

  第六条 市食安委各成员部门要建立举报登记、线索收集和报告制度。对消费者举报、媒体披露、有关部门通报和食安办转交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要详细记录,根据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做到件件落实。

  第七条 市、县(市、区)食安委的成员部门接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报告后,除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外,应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及食安委。

  食安委接到跨辖区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在报告上级食安委的同时,及时通报与事件有关地区的食安委。

  第八条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上述情况后2小时内报告。

  阶段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原因等。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九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如有隐瞒、缓报、谎报事件发生,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市食安委直接受理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由委员会办公室依照委员会各成员部门的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或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办。

  应当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事件,市食安办转交委员会成员单位调查处理,一般要求在7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涉及相关县(区)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由市食安办对相关县(区)食安办进行督办,一般要求7日内反馈结果,并要求随时上报有关查办信息,必要时要求日报。

  第十二条 市食安办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督查督办,应当件件有查处结果。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向市食安委成员部门和涉及的县(区)食安委通报。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救援、调查处理所需要的各项经费。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8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