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82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8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9 02:27:26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52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切实做好我市食品安全的动态监测,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测预警水平,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探索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苏州市 2012 年食品安全监测 预警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2012〕82号
发布日期 2012-06-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fxxgk.suzhou.gov.cn:8080/pub/szs/sxqzf/css/201303/t20130304_206098.html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食品安全 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东南街道办事处,常熟 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开发区,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市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熟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切实做好我市食品安全的动态监测,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测预警水平,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探索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苏州市2012年食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为核心,根据苏州市关于建立健

  全食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上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的工作要求,整合全市食品监督管理、检验检测、食源性疾病监测等 技术资源和力量,严格遵循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及上级工作方案,突出重点环节、重点单位、重点品种和重点疾病,通过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估抽检和疾病监测相结合,全面掌握并深入分析评估全市食品安全质量状况,及时发布监测 预警信息,指导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整监管重心,严厉打击伪劣食品,引导市民理性消费,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切实提升全市食品安全质量水平。

  二、目标任务 根据苏州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上级条线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任务和本市食品安全工作整体安排,按每年每千常住人口 4 批次的抽检水平,全年安排不少于 6000 批次食品监测的总量,由市食安办按照各环节监管部门和食安委成员单位的工作 职责,拟定年度监测计划,下达各部门加以落实。

  三、监测的范围及品种 监督抽测要以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批发和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堂等 为重点区域,以市场主销、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以及针对 消费量大和特定人群的产品为重点品种,对种植养殖、生产力口工、 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开展全过程监测工作,确保抽检样品 在时间安排与食品供应相一致,实现品种类别、区域、业态上的 分布合理,力争做到全覆盖(见附表)。

  风险及评估监测的品种应重点选择在我市产量大、流通范围 广、消费量高、社会关注的热点产品;以及高风险食品及历年抽 检合格率较低的产品。

  四、监测工作程序

  1.监测计划的制定。各环节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据食安 办的年度食品安全监测工作计划,结合上级条线要求,认真制定 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方案(如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也应制 定相应的计划),并及时上报市食安办备案。

  在国内或我省近期发生的某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由市政 府或市食安委指定相应的监管部门或监测机构及时制订相应的专 项风险监测计划,积极开展相应的监测工作。

  2. 样品的采集。各部门按照本部门制定的抽样检测(风险监测)计划,依据法定程序和工作规范,在本市的种养殖基地、 生产力口工企业、流通环节和餐饮消费环节等组织采样工作。

  3. 检测机构的确定。各部门在抽样检测前,要根据检测样 品和项目的特点,在本市有资质单位中选择并确定检测机构承担 检测任务。对本市检测机构不能开展的项目,可送上级部门或周 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本市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相 应的检测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方便和优惠,按时出具检测报告; 对在检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监管部门。

  4. 检测项目和检测。各部门应选择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指 标为抽样检测的项目;检测机构根据监管部门的委托,依据现行 有效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质量、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和评价。

  风险监测的检测项目宜采用已有国家、地方等卫生标准,按相应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对非法添加物质或食品添加剂等检测 项目确无相应标准或检测方法的,各部门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5. 信息上报。各部门在收到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书和评价 分析结果等相关材料后,应在次月 15 日前将上月食品检测报告及 检测结果汇总分析报告报市食安办。同时,各部门应将各自系统 或部门的日常监测结果一并上报,有特殊情况随时上报。

  承担风险监测的检测机构应在次月 5 日前,将上月食品风险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汇总分析报告报市食安办;如在监测中发现区域性、普遍性及社会关注的、需及时处置的监测结果,应立即 向市食安办报告,以便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苏州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成后,按其规定要求,由各 责任部门做好数据上传、维护工作。

  6. 监测结果使用 各部门按职责对检测评价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生产经营者应依法组织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食安办。同时根据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定期将抽样检测和 查处情况予以公布;市食安办将汇总各环节食品安全监测结果及 处理情况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和食安委成员单位。

  五、职责分工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分段监管为

  主、品种监管为辅"的要求,各环节监管部门分别对各自监管范 围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和风险监测工作。食安办负责制定全市年 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 工作;农委负责初级农产品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监局负 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工商局负责市场流通 环节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食药监局负责餐饮业消费环节和 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卫生局负责开展常规的食品安全 风险监测和必要的应急风险监测工作,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财 政局负责项目的资金安排和使用监管,保证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工作的顺利实施;商务局、粮食局、国检局、盐务局等部门和各镇(街道)做好相应的监测或配合工作。 食品安全的日常监测,由各环节监管部门和各镇(街道)根据相关的工作要求和日常工作需要,自行安排和实施。

  七、费用支付和控制 全市食品安全监测的费用(包括购买样品费用)采取包干形式。市食安委根据市财政安排预算经费情况,核定各环节监管部 门抽样检测批次和经费,并根据各环节监管部门抽样检测工作任 务完成情况,由市食安办与各环节监管部门定期结算检测费用。

  八、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食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开展食品 安全抽样检测和风险监测,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我市食品安全 开展的综合性评价工作,也是市政府制定食品安全工作政策和控 制性措施的依据,抽样代表性和检测准确性将影响政府对本市食 品安全现状的评价和决策。为此各环节监管部门和开展风险监测 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把抽样检测工作当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 作来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食品抽样检测工作做好做实;各 镇(街道)特别是有大型种养殖基地、食品批发市场、供配送企 业等的镇(街道)要根据本地区食品安全现状,安排必要经费, 积极开展抽样检测和风险监测工作。

  2. 认真组织实施。市食安办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每年 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计划。各环节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根据要根据省、苏州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计划,将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责任到人,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开展抽检工作,及时报送监测数据,确保全面完成食品安全 监测任务。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和风险监测工作纳入各环节监管部门的工作考核内容;不替代各系统、各条线及按工作职能开展的日常监测任务

  3. 加强相互配合。各镇(街道)应加强本地区的食品安全 的日常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并积极配合各环 节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重点品种的抽样检测工作和风险监测。

  检测机构要努力提高检测能力并沟通相关信息,形成食品检验检 测合力,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相应的检测工作。

  4. 强化能力建设。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在充分利用现有 检验检测资源的基础上,切实加强检测能力建设,使其具备承担 本市食品安全监测要求的大部分检测项目的能力。同时科学合理 确定其功能定位和职责分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统一协 调、运转高效的检验检测网络体系。

  5. 严格资金管理。在市财政下达的食品安全工作经费中, 设立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和风险监测专项经费,各环节监管部门和 开展风险监测的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相关经费实行专户存 储,专款专用,充分发挥专项经费的作用,确保监测工作有效开展。

  附表: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主要品种

       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主要品种

 

序号

食品类别

主要代表品种

粮食加工品

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

2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

3

调味品

酱油、食酣、味精、鸡精、酱类、调咪料

4

畜禽肉类及其制品

鲜、冻畜〈猪牛羊等〉禽〈鸡鸭鹅等〉肉:腊腊肉制品、酱卤肉制

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回事肉制品

5

乳液及乳制品

鲜乳、奶粉、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高泪杀菌乳、灭菌乳、

酸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 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酷、固

态成型产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

6

饮料

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

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含 现场鲜榨兑制饮料〉、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7

方便食品

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

8

饼干

饼干

9

罐头食品

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它罐头

10

冷冻饮品

冰祺淋、雪糕、军挝、冰棍

11

i卓冻食品

速冻面米食品

12

薯类和膨化食品

膨化食品、薯类食品

13

糖果制品

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果冻

14

茶叶及相关制品

茶叶、茶制品、代用茶

15

酒类

白酒、葡萄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

16

蔬菜及其制品

鲜蔬菜、蔬菜制品、酱腾蔬菜、食用菌及其制品

17

蜜钱及水果制品

蜜钱、水果制品

18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烘妙类、油炸类、其他类

19

蛋及蛋制品

鲜蛋、蛋制品

20

食糖

食糖

21

水产品及其制品

鲜水产品、水产加工品

22

面包、糕点、月饼

烘烤类糕点、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熟粉类糕点、月饼

23

旦制品

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其他豆制品

24

蜂产品

蜂蜜、蜂王浆、蜂花粉、蜂产品制品

25

其他食品

如冷盘菜、快餐盒饭、水发产品等

26

其他相关品种

餐饮具、动物饲料、食品包装材料等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