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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20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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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6 09:08:16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2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增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2〕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02-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info.hebei.gov.cn/content.jsp?code=175/2013-0005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增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2〕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全面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主线,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理念,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综合施策、提升能力的方针,统筹食品产业发展与食品安全监管。着力健全体制机制,落实监管责任,优化整合资源,突出源头治理,不断提高科学监管、依法监管、全程监管的能力,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稳步提升,为建设区域中心城市、和谐邯郸创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正确处理监管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之间的关系,对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进行总体部署。合理布局食品安全监管资源,重点加强市、县、乡级监管能力及农村、城乡结合部等薄弱地区监管能力建设。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形成各方监管合力。

  2.整合资源、规范建设。有效整合、充分利用现有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信息、监测、检验、科技、宣教等资源,科学配置增量资源,实现监管资源共享,最大限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严格落实并细化国家和省相关能力建设标准,加大标准执行力度,保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范化运行。

  3.科学监管、预防为主。借鉴其他省、市先进技术和经验,大力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手段及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前移监管关口,突出全程监管、监测预警和风险防控,完善预警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防范、控制潜在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

  4.分级负责、稳步推进。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设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结合实际制定周密计划,分级分步组织实施,有序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工作目标。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起适合我市市情,预防为主、全程覆盖、责任明晰、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显著提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和处置。

  1.监管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县级以上政府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办事机构,综合协调能力明显提高。健全主城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市、县(市、区)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监管部门之间职责划分和协调配合机制基本完善,形成全过程、无缝隙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链条。食品安全长效机制更加完善,食品安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显著提高。

  2.监督管理手段明显改善。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和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全面完成装备配备的标准化建设,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逐步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更加完善,信息化建设迈上新台阶,食品安全技术支撑能力和监管水平明显提高。

  3.检验检测能力大幅提升。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能力和装备配备标准,科学统筹、合理布局新建检验机构。积极稳妥地推进食品检验资源优化整合,提高检验资源综合利用效能,形成以市级检验机构为骨干、县级检验机构为基础、基层快速检测点为补充,布局合理、全面覆盖、协调统一、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4.风险管控能力显著增强。建立覆盖市、县(市、区)并逐步延伸至社区、乡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覆盖全部县级行政区域,按照省下达指标任务,监测点扩大到19个,监测样本量扩大到每年1.9万个,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哨点医院扩大到19个,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汇总单位达到20个。在优质农产品主要产区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蔬菜、生鲜乳、蛋、水产品和饲料市级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数量达到每万吨3个样品,出栏畜禽产品达到每万头(只)3个样品,监测抽检范围扩大到全市重点产区。

  5.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实现全覆盖,监管力量和群众性队伍有效整合,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认知水平显著提高。食品安全诚信体系更加健全,食品产业整体素质不断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综合协调体系。

  1.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组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稽查队伍,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强化经费、车辆等各项保障措施,规范工作制度和程序。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创新,重点探索覆盖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的综合执法模式,整合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量,解决部门重复监管、职能缺位、推诿扯皮等问题。

  2.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细化部门监管分工,消除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形成职能清晰、权责一致、无缝衔接、协同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统筹规划和部门协作,健全信息通报、资源共享、隐患排查、联合执法、应急处置、信息发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协调联动机制。

  3.提高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能力。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和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推动监管责任落实。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高层议事、日常协调、工作调度、舆情应对、案件查办、应急处置等综合协调制度,搭建统一、权威、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平台。

  (二)全程控制体系。

  1.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从事屠宰、生鲜乳收购等食品相关行业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对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要依法及时纳入管理。

  2.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控制。按照“全程监管、重点监控、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的思路,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实施良好农业规范,严格控制禁限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依法落实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大力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和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创建工作,全市优势农产品主产区规模以上生产主体基本实现标准化,“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认定面积占食用农产品产地面积的比例达到60%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得到依法落实。开展主要农产品种养基地环境监测和重点污染源监控,依法划分并严格监管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3.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控制。加强乳制品、食用油、肉类等重点品种的质量监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落实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等制度。督促规模以上生产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大力推行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和食品防护计划,加强食品生产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防控和处置。完善企业内部质量控制、监测系统,重点加强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微生物等项目检测。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相关产品生产行业。

  4.加强食品流通环节质量控制。强化对流通环节食品入市、交易、退市的全程监管,着力解决重点品种、重点场所和重点区域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以城乡结合部、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集市庙会等为重点,强化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强化食品集中交易批发市场的监管,引导食品批发经营者建立食品质量管理电子监控系统,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5.加强餐饮服务、畜禽屠宰和进出口环节质量控制。实施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积极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快建立监督抽检快速检测筛查模式,强化加工制作的过程控制,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在餐饮服务单位全面推行餐厨废弃物规范化处理。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准入,优化生猪定点屠宰布局,对定点屠宰企业关键生产环节开展实时监控,促进屠宰企业规范化生产。加强对牛、羊、鸡等重点畜禽屠宰的监管。对清真牛、羊、鸡等的监管要从严把关。进一步健全源头备案、过程监督和产品抽检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县、区建设,严格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准入管理,提高进出口食品监管水平。

  6.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统筹规划各类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设,推动和监督全市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完成电子溯源系统建设,实现从原料到成品、从成品到原料双向追溯。先行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生鲜农产品、酒类产品、保健食品等方面实现电子追溯,并逐步拓展到其他重点食品品种。健全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对流通环节食品准入、销售、预警和问题食品退市实行全程动态监管。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电子监管信息系统及从业人员电子流动识别检查系统,实现对进货采购、原料储存、制作加工、成品供应等现场操作全过程的电子监控。在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较大生猪定点屠宰点和实行产品流通的牛羊鸡定点屠宰企业建设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和信息收集系统,实现对肉品生产实时监控和相关信息的收集、查询、统计、分析和预警。

  (三)风险监测体系。按照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完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工作,实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共享。加强各级监测机构设备硬件能力建设,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排查、识别和预警能力。加强稀缺检测试剂、检测设备的投入,及时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四)检验检测体系。

  1.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按照“统筹协调、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功能齐备、运转高效”的要求,加快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序推进食品检验机构社会化。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严格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检验结果的公信力。建立食品检验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检验报告、数据电子化,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共用,实时调取、查询。

  2.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统筹、强化各级食品安全检验能力,重点解决“检不出、检得慢”的问题。市级检验机构基本具备按食品安全检验方法标准开展检验的能力,具备对当地主要食品种类、重要食品质量安全项目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快检能力;各县(市、区)具备对常见食品微生物、重金属、理化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现场定性速测能力。鼓励和引导食品工业企业加快提高自身食品安全检测能力项目建设,各级技术改造资金加大对企业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项目的扶持,对企业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设备仪器、原(辅)料检验设备仪器、产品出厂检验设施与设备仪器、生产过程质量动态监测预警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全面提升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水平。

  3.强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县级以上政府要将食品抽样检验内容纳入本地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并根据风险监测结果、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投诉举报线索等,确定监督抽检重点,加大对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食品和原粮、米、面、油、肉、蛋、蔬菜、果品、乳品、水产品等大宗食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强化地域间、部门间监督抽检计划协商、结果通报和信息共享,减少重复抽检。加快配备紧缺、特需、先进、高效的仪器设施和执法一线快速检测设备,提高快速抽检的针对性和检测效率。

  (五)应急处置体系。

  1.强化信息报送管理。进一步细化信息报送主体、报送程序、时限要求和责任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强化信息收集和快速反应能力,提高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互通共享。

  2.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各级各部门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总体框架下,尽快完善本地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严格落实预案规定的日常防控、舆情监测、隐患排查、紧急处置、事故调查、信息发布等制度措施。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确保发现问题迅速调查处理,及时通知上游环节查明原因、下游环节控制危害。

  3.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健全食品安全应急指挥决策、事故报告、预警信息发布等系统,强化应急物资储备,提高事故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应急检验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效率。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完善以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为基本力量,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队伍为专业力量,以协管员和志愿者为补充力量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体系。健全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够快速反应、协调联动,准确核查、科学研判,积极应对、稳妥处置。

  (六)科技支撑体系。

  1.打造食品安全科技平台。有效整合各方面科技资源,促进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的开发、共享和高效利用。加大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逐步建成结构合理、专业齐备、业务精通的食品安全检验技术人才梯队。广泛推广应用现场快速检测、电子监管、食品溯源、远程实时监控等科技手段,不断充实基层监管技术装备。加快建设食品安全科技数据库,收录食品安全基础数据和科研成果,实现食品安全科研信息共享。

  2.推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坚持市场化整合资源,引导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提高食品产业集中度。推动食品工业向农畜产品优势区域集中,配套检验检测、人才培养、科技开发、产品设计、物流建设、融资平台等多项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建设大名京府食品工业城和曲周天然色素产业基地,以及鸡泽膨化食品和永年淀粉制品食品集中生产加工园区,形成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特色突出的现代食品产业集群。对新建食品企业和项目,要严格落实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开展食品工业企业产业政策确认工作;对现有食品加工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适时开展审核清理,依法淘汰一批技术装备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保不达标的落后产能。

  (七)道德诚信体系。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企业自律水平。依法监督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食品召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督促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专职人员及关键岗位的责任。分类完善监管措施,提高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2.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制度,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依托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和身份证信息,全面建立并动态更新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细化完善档案记录信息。推进落实黑名单管理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融资信贷、用地审批等方面予以限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在技改投入、品牌培育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诚信试点工作并逐步向食品安全行业扩展,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诚信管理制度,完善诚信档案,提高诚信管理水平,初步形成诚信体系规范和标准。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所有食品经营者、中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信用档案逐步实现电子化和全市联网。

  3.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食品行业管理,引导各类食品行业协会建立健全食品行业管理、规范和服务机制。加强对协会成员的食品安全教育,实行优质安全服务承诺。大力推进食品企业诚信文化建设,教育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八)宣教培训体系。

  1.强化宣传和科普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大纲》,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知识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等宣传科普活动,引导公众客观、理性看待食品安全问题,增强群众消费信心,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2.加强各级各类人员培训。依托各类培训机构,健全远程网络教育平台,定期开展对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负责人、监管执法人员和检验检测机构有关人员的轮训,提高其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加强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强化其食品安全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3.鼓励社会公众监督。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调动食品企业、监管部门、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方面积极性,形成食品安全群防群控的工作格局。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和专项奖励资金,加强“96321”有奖举报平台建设,进一步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支持新闻媒体准确、客观地进行相关报道,认真调查、核实、研判和处理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和解疑释惑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不实报道和不良炒作。

  三、重点项目

  (一)农产品绿色提升计划支撑平台建设项目。按照省农产品绿色提升计划支撑平台建设项目要求,依托现有农业信息网络系统,建立集准入备案、生产管理、质量控制、溯源追踪、协同监察、统计分析等为一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信息处理平台,形成从生产基地、批发到零售终端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市级重点实施所辖地区系统平台推广,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分中心;各县(市、区)重点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力争经过努力,实现“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基本可追溯,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避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监管队伍装备标准化项目。按照省食品安全监管队伍装备标准化项目要求,严格落实并细化国家和省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大力推进市、县、乡三级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和应急处置专业队伍装备配备的标准化建设,满足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按照填平补齐、适用适宜的原则,为各级监管执法部门配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设备、通信设备和监管业务用车等。特别要加强县级监管队伍快检设备配备,为一线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加强稀缺检测试剂、急救药品等食品安全应急物资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调拨与紧急配送体系,确保应急物资及时供应。

  (三)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平台建设项目。按照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平台建设项目要求,加强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举报中心数字化建设,强化有奖举报案件办理质量考核,建立分工明确、上下联动、横向协作、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机制,打造智能、安全、高效的有奖举报受理平台。2015年底前,完成以市、县级食品安全举报中心为依托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数字化网络,形成集接诉、受理、处置、督办、反馈为一体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体系。

  (四)食品安全诚信数据库建设项目。按照省食品安全诚信数据库建设项目要求,基于云计算模式,通过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科技手段,建设部门间相互联通的标准食品安全基础数据库,实现食品的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问题可追查、数量可统计、监管可规范。依托省食品安全诚信数据库,加快建设功能完善、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信息查询、信息发布、辅助执法、风险交流等功能。市、县两级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设计信息平台,由同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建设。市、县两级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粮食、林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主系统功能要求建设子系统,逐步实现与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主系统的有效对接,并延伸到信息使用终端。

  (五)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建设项目。分别在丛台区、涉县开展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试点工作。试点单位要按照“属地监管、科学划片、全面覆盖、定岗定责、责权统一”的原则和“以网定格、以格定人、以人定岗、以岗定责”的要求,以村(社区)为责任单元,精细划分监管网格,有序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对象分层分类监管,科学配置监管力量。详细绘制监管辖区平面图、监管对象分布平面图、网格责任分级图、动态监管情况记录图等网格化监管分布示意图,明确网格责任人员和工作职责,并在网格分布示意图中实名标注。逐步建立健全网格监管责任人培训、考核和奖惩、日常巡查、信息采集与管理、举报投诉和违法行为处理等工作制度,为网格化监管提供制度保证。

  (六)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拟建日处理规模为200吨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目前正在进行项目可研和国家第三批试点城市的申报工作。通过对餐厨废弃物进行集中规范处理,有效遏制餐厨废弃物流入不法商贩手中,从源头上解决“地沟油”、“泔水猪”等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实现餐厨废弃物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大力提升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整体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意义。强化县级以上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计划。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考核目标,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直接抓,逐级细化分解建设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抓好各项工作,确保如期、全面实现各项目标。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与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相匹配的财政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科普宣教等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断加大对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技术装备和监管经费的投入,特别是要向基层和边远贫困地区倾斜,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入市场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严格监督管理项目建设经费,确保资金高效、合规使用。

  (三)强化指导衔接。切实发挥本实施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总体指导作用,加强相关市级专项规划、部门规划和各地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与本实施意见的有效衔接。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职能特点,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加强政策之间的对接协调,保障本实施意见顺利实施。制定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相关地区、行业和企业积极参与本实施意见重点项目的建设。

  (四)推进示范创建。坚持“依法规范、注重实效、积极推进、动态管理”的原则,采取政府推动与企业争创相结合、分类指导与分级联创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统筹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资金扶助相结合等方式,科学制定创建方案,分类细化创建标准,建设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单位,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推广一批先进经验。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通过验收和创建成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五)严格考核评估。本实施意见任务落实情况将列入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评估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中期考核和效果评估,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对食品安全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存在落实政策法规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失职渎职行为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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