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保健食品经营市场秩序,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法规出台之前,对淄博市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经营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由保健食品经营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达到保健食品经营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保健食品经营备案表》。
三、保健食品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由保健食品经营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达到保健食品经营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保健食品经营备案表》。
四、关于保健食品的经营条件、申报材料、备案程序、办理时限等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五、保健食品经营者办理《保健食品经营者备案表》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
六、在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法规出台之后,依照新出台的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有关部门要加大保健食品经营市场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障保健食品经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八、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