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淄食药监发〔2012〕93号)

关于印发《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淄食药监发〔2012〕9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5 14:15:55  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94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保健食品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群众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保健食品经营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我市保健食品经营实行备案管理。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实行,有限期至2017年5月31日。
发布单位
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食药监发〔2012〕93号
发布日期 2012-05-25 生效日期 2012-06-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zibo.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site/art/2012/6/8/art_3863_34.html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现将《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保健食品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群众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保健食品经营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我市保健食品经营实行备案管理。

  一、备案要求

  (一)保健食品经营者须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经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后,达到保健食品经营条件的,核发《保健食品经营备案表》。

  (二)同一保健食品经营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进行保健食品经营备案。保健食品经营备案变更或企业分立、合并、跨原管辖地迁移的应当重新进行保健食品经营备案。

  (三)《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原《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原证作废,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缴销其《食品卫生许可证》,拟继续经营的,按程序核发《保健食品经营备案表》。

  (四)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市局、区县(分)局有关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实施意见(试行)》(淄食药监发[2011]93号)要求,市局直接监管的食品药品单位的保健食品经营备案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其他单位的保健食品经营备案工作由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

  二、备案条件

  办理保健食品经营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需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参加保健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经查体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具有与经营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仓储场所。经营、仓储场所的环境应满足保健食品要求的存放条件。

  (三)具有保证所经营保健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卫生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贮存、销售、售后服务制度以及人员(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购销人员)岗位职责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备案程序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其经营场所及仓库按照《淄博市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见附件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验收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保健食品经营备案表》(见附件3)。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表的管理

  (一)保健食品的经营按年度备案,保健食品经营者于每年3月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当年度备案手续。保健食品经营者凭《保健食品经营备案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未取得《保健食品经营备案表》的不得从事保健食品经营。

  (二)保健食品经营者取得《保健食品经营备案表》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保健食品经营备案表》式样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实行,有限期至2017年5月31日。

  附表1:淄博市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申请表

  附表2:淄博市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现场检查验收标准

  附表3:淄博市保健食品经营备案表(样表)
 

 

附表1: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淄博市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申请表

 

  单位名称:                    (盖章)

  申请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可从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使用。

  网址:http://www.zbfda.gov.cn

2.本表申报内容须用A4纸打印,字体为宋体小4号字

3.本表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4.申请备案项目及所报资料项目请在相应□内打“√”(R)。

5.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及申报受理规定。

单位名称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是 □否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址

 

仓库地址

 

经营类型

□专营      □兼营

营业面积

  平方米

仓库面积

  平方米

设备设施

□ 空调  □ 冰箱  □ 电脑  □ 货架  □ 验收、养护设备  □ 温湿度计  □ 地架 □ 排气扇  □ 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姓  名

  学    历

  职   称

  备 注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食品安全管理人

 

 

 

   

从业人员

情 况

  姓  名

职务或岗位

学  历

  职  称

 

 

 

 

 

 

 

 

 

 

 

 

 

 

 

 

 

  保 证 声 明

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人/单位所填报内容及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愿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委托代理人办理时,必须提供申办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本企业人员;

  (2)批发企业必须设仓库,并填写“仓库地址”、“仓库面积”等相关栏目。

申  报  资  料

   

  □1、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申请表(同时报电子版);

  □2、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经办人非企业法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需本人办理;

  □4、从业人员查体和培训证明;

  □5、经营场所和仓库的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场地平面布局图(注明面积)、存储条件及周边卫生环境情况说明;

  □6、与经营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设施清单;

  □7、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需要说明的事项及有助于申报的其他资料

 


 

附表2:                        

淄博市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现场检查验收标准 

被检查单位名称:                                               

检查验收日期: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1

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合格

不合格

2

单位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合格

不合格

*3

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参加保健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取得查体健康和培训证明,并建立健康和培训档案

合格

不合格

4

具有与所经营的规模、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仓储面积,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不小于25米的距离或绝对隔离

合格

不合格

5

在药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等商业企业经营保健食品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专柜(橱)摆放

合格

不合格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6

具有与经营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者设施

合格

不合格

7

经营、贮存场所的环境应满足保健食品要求的存放条件

合格

不合格

8

具有保证所经营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卫生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贮存、销售、售后服务制度以及人员〈企业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购销人员〉岗位职责等

合格

不合格

*9

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建立进货台帐。进货台帐需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厂家、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进货时间等内容

合格

不合格

*10

提供所经营品种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产品检验报告书、生产企业《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和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的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家的红章

合格

不合格

注:结果评定:关键项*必须全部合格,一般项不合格小于或等于2项,结果评定即为合格。

附表3:

2012年度淄博市保健食品经营审查备案表(样表)

 

                     淄食药监健备案[2012]第010001号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仓库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负 责 人

 

联系方式

 

食品安全管理员

 

  联系方式

 

经营类别

   

营业场所面积m2

 

仓库面积m2

 

   

   

  经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该单位符合保健食品经营条件,予以备案。

    

  (盖章)

                                    

注:1、请于次年三月底前办理下一年度备案手续;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经营单位存用,一份存入食品药品监管档案。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8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