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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葫政办发〔2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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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2 02:00:05  来源: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6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议>的通知》(葫人发〔2012〕14号)精神,同时对以上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葫政办发〔2012〕82
发布日期 2012-11-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ld.gov.cn/Item/52380.aspx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市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工作力度,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截止目前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可控、向好。2012年8月初,省食品安全办与十二运组委会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保障部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客观地指出一些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市、县两级食品安全办机构设置亟待解决;二是食品安全基本标准工作尚未完全落实到位;三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有待加强,监测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四是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滞后;五是十二运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保障工作需全面启动和落实。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议>的通知》(葫人发〔2012〕14号)精神,同时对以上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快实现食品安全管理法制化、规范化

  食品安全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系统、扎实、有效地深入学习贯彻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需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业务素质和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能力,促进食品安全管理实现法制化、规范化。

  二、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属地化管理机制,构建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目标体系、考核体系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不断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辽宁省食品安全基本标准》,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组(居民小区)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机构;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与业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检查员、助理检查员的培训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做到监管任务、监管单位、监管人员、监管责任“四落实”,努力构建“全面覆盖、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责任体系。建昌县和连山区做为我市落实《辽宁省食品安全基本标准》试点县(市)区,要于2012年年底前实现每个村(社区)聘任一名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并确保其能够履行工作职责的目标。其他县(市)区要达到每个乡镇(街道)成立食品安全组织机构,并聘任一名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

  (二)强化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措施。要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葫芦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新修订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政府名义下发并报上级政府备案。同时,按照省食安委“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100%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督促、指导企业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确保方案制定率达到100%。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2012年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辽食安委发〔2012〕4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大食品安全监管财政投入力度,保障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和队伍所需工作经费。

  (四)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资源共享等工作机制,确保各项监管制度和措施相互衔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环节和产品,集中力量开展综合整治和联合执法工作。强化食品安全事件舆情监测和处置,及时掌握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和线索,认真进行查处,回应社会关切。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建立统一指挥机制,完善防范预警、信息报告、危害控制和调查处理等措施,确保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程度控制危害、消除影响。

  三、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构建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体系、行业管理体系

  (一)强化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身管理工作,建立负责人管理责任制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强化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岗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确保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相对独立,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部门,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内控能力。引导企业加大食品安全投入,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技术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修订、完善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行从业人员强制培训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均要按照规范内容接受食品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强化落实企业自检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畜禽屠宰企业、批发市场、集体用餐配送企业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服务业委等部门负责对相关企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水平及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强化落实溯源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建立溯源系统,落实食品溯源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食品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等制度。同时,认真落实产品召回以及变质、过期和回收食品销毁制度、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经济赔偿制度、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和标签标识相关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构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诚信体系、奖惩体系

  (一)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要拨付专款,加强对辖区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逐步提高主动发现、事前干预的防范能力。

  (二)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严格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资质认定和管理,要统筹推进我市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强化基层检测资源整合,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三)完善有奖举报制度。

  各级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和发动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对查实的食品安全案件,积极兑现举报人奖励。

  (四)构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完善信用记录,细化诚信评价准则,实行激励约束机制,健全诚信体系规范和标准,加快建立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高食品行业自律水平。

  (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预防应对风险的能力,增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执法能力。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程序,依法严肃处理恶意制造、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的行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正面典型,努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依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一)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专项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经常性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一是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二是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切实改善食品生产加工环境、条件和工艺水平,确保产品质量;三是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四是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不法行为,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五是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

  (二)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始终保持食品安全整治高压态势,强化全过程管理,严查食品制作和加工的源头,严把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各道关口,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严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效遏制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

  (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全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应及时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审查。

  六、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保障措施,确保高质量完成十二运2012年阶段性保障任务

  根据十二运葫芦岛赛区组委会工作要求,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团队、食品遴选确认领导小组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保障各项工作方案和职责,建立相关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监督队伍,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适时组织食品安全保障应急演练,实施食品供应基地、企业和品种遴选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十二运2012年阶段性保障任务。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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