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各项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发挥综合监管效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食安委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查督办,市食安委办具体负责督查督办日常工作。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的督查督办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精简适量原则。以确保食品安全为目标,按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适量的原则,狠抓食品安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依法督办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认真开展督查工作。
(三)注重实效原则。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究效率,注重落实。
(四)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为领导正确决策、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五)归口办理原则。对涉及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的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务必积极负责地完成办理任务,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认真完成督查任务。
(六)一事一办原则。凡上级或领导批办的事项,要批一项,查一项,办一项;办完后,及时写出督查报告,做到一事一查,一事一办,一事一报。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领导负责制度。各县区政府、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是负责落实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授权批准制度。市食安委办开展督查,应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上级督查机关交办意见进行,未经授权批准,不得擅自开展督查工作。
(三)限时办结制度。各县区、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接到督查任务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办理结果书面报市食安委办,市食安委办按照相关程序报送交办的市政府领导、上级机关。
(四)专题反馈制度。各县区、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围绕督查督办事项,组织力量进行办理,并将办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意见建议及办理结果,及时向市政府反馈。
(五)考核制度。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督办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任务管理考核体系,市食安委办定期不定期编发督查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第五条 督查督办的内容:
(一)省政府、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以及明确交办的任务;
(二)市食安委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市政府下达的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上级机关、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群众投诉举报的、新闻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情况;
(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处理情况;
(八)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九)其它需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六条 督查督办的方式:
(一)书面督查。对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确定的一般事项,由市食安委办以通知或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县区、部门按时办理,并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和落实结果。
(二)实地督查。对上级机关、领导的重要批示,媒体曝光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省政府和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年度工作目标、专项整治行动等事项,由市食安委办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形式实地查看,了解情况,动态跟踪问效,督促承办单位组织落实。
(三)会议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市食安委办可建议市食安委、市政府适时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集中研究解决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督查督办的程序:
(一)督查事项的提出。由市食安委办根据会议、文件确定的重要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的要求,发出《督查通知》,提出督查事项,明确办理内容和时间要求。
(二)督查事项的办理。接到督查任务后,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明确经办人员,认真及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承办单位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报告,说明情况,以免贻误工作。
(三)督查事项的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市食安委办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对未及时完成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催办。
(四)督查事项的反馈。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按时将督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送市食安委办。在督查事项办结后,市食安委办应当及时向市食安委、市政府报告办理结果,并做好汇总、归档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食安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