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张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张政办发〔2011〕139号)

张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张政办发〔2011〕13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1 13:51:35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10
核心提示: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为切实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督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保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张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单位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张政办发〔2011〕139号
发布日期 2011-05-17 生效日期 2011-05-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为切实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督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保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张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工作职责

  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张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张政办发〔2010〕159号)通知,市食安委、市食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委办”)和各成员单位履行如下职责:

  (一)张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监管计划,听取成员单位执行年度计划情况的汇报,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

  2.研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规章制度,指导、协调和督导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3.协调办理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跨区域食品安全合作事宜;指导各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制定执行本系统、本行业食品安全规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评价。

  4.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实现食品安全监测、评价资源共享。

  5.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战略任务和工作重点,分析全市食品安全形势,组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联合行动,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大型宣传活动,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6.负责食品安全预警和综合信息发布;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案件查处;对食品安全经费使用提出统筹意见。

  (二)张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在市食安委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法规,分析全市食品安全形势,制定食品安全监管规划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经市食安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2.组织协调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部署;督促落实市食安委重大决定与议定事项;开展食品安全调研活动。

  3.制订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事故查处工作。

  4.负责协调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日常工作,定期召开办公例会,通报交流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工作;承办市食安委会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综合督导检查活动。

  5.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和发布。

  6.定期向市食安委报告工作;承办市食安委领导交办的事项。

  (三)张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发改委:

  按照国家部署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牵头加快实施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2.市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监管的规章制度、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健全完善食品污染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体系;负责协调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证和检验规范的实施;负责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重大事故查处等重要信息的收集、公布;负责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和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餐饮卫生和保健食品生产的许可及从业人员的健康监管,查处餐饮和保健食品经销环节中的食品安全事故;强化对烧卤熟食、集体配餐、冷荤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消毒等重点环节监管;落实餐饮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执行;定期向市食安委报告餐饮和保健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餐饮业的量化分级管理,落实餐饮业原料采购、索证备案制度,严查保健食品滥用添加剂、冒用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以公益讲座等形式推销伪劣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

  4.市质监局:

  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管;查处食品生产领域中的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负责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预警风险和突发事件的处置;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审查认定;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质量专项抽查和整治,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监管。

  5.市工商局:

  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食品流通许可;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食品经营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检查;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负责查处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但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质量监测及风险预警,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6.市农业局:

  负责初级农产品种植的监管;参与重大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等监测和信息发布;负责农药使用环节的监管;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的监管,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申报与管理。

  7.市畜牧局:

  负责动物防疫、检疫,畜禽产品(新鲜乳)、水产品、无公害畜产品、绿色畜产品、有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畜、水产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的专项整治。

  8.市商务局:

  负责食品流通放心工程的建设和监管;负责生猪及牛、羊屠宰定点管理,确保“放心肉”工程的实施,依法查处经营病害肉、注水肉案件。

  9.市纪委(监察局):

  实施食品安全工作行政效能监察,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10.市工信委: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工业行业发展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本市食品工业行业发展规划,实施食品工业行业管理和监督;协调推进市级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平台的规划建设及其他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信息化建设。

  11.市财政局:

  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检查食品安全监管经费落实、使用情况。

  12.市教育局:

  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和检查督导;负责组织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13.市科技局:

  负责协调食品安全领域的研究;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领域重大技术攻关。

  14.市民族宗教委:

  负责协调清真食品市场监管,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负责清真食品标志牌的监制、核发和回收。

  15.市公安局:

  负责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的维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明原因、区分性质、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16.市粮食局:

  负责粮油收储质量、安全管理和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

  二、会议制度

  市食安委建立会议制度,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办公室会议、专题会议三种形式。

  (一)全体会议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或遇到重要情况,可由市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临时召开。

  1.会议内容:传达贯彻国家和省、市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决议指示;决定和部署全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工作;听取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析研究全市食品安全形势,督促整治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组织处理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检查督促市食安委确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2.出席范围: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食安委全体成员参加。因故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向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3.工作程序:会议议题由市食安委办根据工作情况和成员单位要求,提出初步意见,报市食安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审定。会议计划和会务工作由市食安办负责。

  (二)办公室会议

  1.会议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市食安办主任召集,根据需要或遇有重要情况,可由市食安办主任决定临时召开。

  2.主要内容:学习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领导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和指示精神;研究落实市食安委交办的具体工作任务和日常协调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综合检查、联合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行动;研究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分析食品安全形势,评估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

  3.出席范围: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及联络员参加。办公室会议实行签到制,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委托相关人员参加,并为其负责。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非成员单位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4.工作程序:会议议题由市食安办主任确定。

  (三)专题会议

  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1.会议内容:研究处理市食安委确定的重大事项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重要活动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组织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或事故的查处;贯彻中央和省、市各级领导有关食品安全重要批示。

  2.出席范围:会议由市食安委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召集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3.工作程序:会议议题由市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确定,会议计划和会务工作由市食安办负责。

  (四)会议管理

  1.市食安委成员单位需提交市食安委全体会议议定的事项,需在会前3天提交市食安办汇总,经市食安委主任审定后列入会议议题。

  2.根据需要,可召开市食安委扩大会议。

  3.市食安委召开的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发送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单位。

  4.以市食安委名义印发的报告、意见、规定、办法、通报等重要文件,由市食安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市食安办文件由市食安办主任签发。

  5.会议实行考勤、考核和情况通报制度。市食安办负责会议议题收集、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及简报等工作。并将各部门的工作动态、信息报送、出席会议等情况上报市食安委领导,同时向各成员单位予以通报。

  三、信息工作制度

  为全面掌握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动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保证信息的准确、畅通和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特制定信息工作制度。

  (一)食品安全信息组织网络。市食安委各监管职能部门要明确本部门食品安全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确定一名责任科室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市食安委成员单位联络员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并及时报送市食安办。联络员在信息报送之前,应先送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市食安办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等工作,并将结果报送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的内容和要求。包括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动态、预测预警信息、监测评估信息、监督检查(抽查)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国家和省、市有关统计报表等。食品安全动态随时报送;专项整治情况每周报送一次;本部门的监管工作情况,每月报送四次;食品安全预测预警和监测评估信息,每季度报送一次;有关食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对食品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疾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要即时向市食安办报送;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相关文件、汇报等应及时抄送市食安委办。

  (三)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市食安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管理规定》,保证信息发布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市食安办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发布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市级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单位在信息发布前应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向市食安办报送备案。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相应责任。

  (四)食品安全信息沟通交流平台。市食安办负责编发《张掖市食品安全工作简报》。视信息内容,报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食安委主任、副主任和各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区食安委办等。

  四、投诉举报制度

  (一)市食安委各有关部门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重大案件报市食安办。凡投诉举报案件都要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职责,各部门要做好职能范围内食品安全案件投诉举报查处工作;非本部门职能范围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要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要及时报告市食安办,由市食安办统一协调处理。

  (三)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社会监督力度。

  五、督察督办制度

  为保证落实市食安委各项决议、决定,严格执行各项监管责任和工作制度,确保公正、务实、高效的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市食安委实行督察、督办制度,具体工作由市食安委办负责。

  (一)定期对市食安委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进行督察督办。

  (二)对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查处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必要时随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督办。

  (三)对督察督办的事件,各相关部门要按时上报事项办理及整改结果,对逾期未办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六、文件制度

  为保证市食安委各项会议精神和重要决定及时贯彻执行,市食安委及市食安委办印发以下文件:

  (一)市食安委文件。用张食安委字编号。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以及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涉及食品安全全局性工作及其重要事项。

  (二)市食安委办文件。用张食安办字编号。主要包括落实市食安委具体事务性工作以及其它需要办公室承办的事项等。

  (三)市食安委全体会议纪要和专题会议纪要以及市食安委办会议纪要。

  (四)工作简报。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领导,市食安委主任、副主任的重要活动和重要指示,市食安委及市食安委办会议等重要活动,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动态、食品安全工作进展等。

  市食安委文件、全体会议纪要由市食安委办主任审核后,报市食安委主任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市食安委办主任审核后,报专题会议召集的主持人签发。工作简报及市食安委办文件、市食安委办会议纪要由市食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七、联络员制度

  为加强部门沟通和工作配合,市食安委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负责食品安全具体工作协调、联系;收集、整理、报送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重要信息;及时向市食安委办公室通报本部门落实市食安委及市食安委办议定的事项、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市食安委办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研究食品安全工作的具体事宜,研究提请召开市食安委办会议的议题和初步意见。

  八、工作报告制度

  为及时、全面、客观了解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市食安委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下列内容及时报告市食安委。

  (一)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

  (三)市食安委及市食安委办议定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执行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市食安委办督办的事项;

  (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信息;

  (八)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九、情况通报制度

  为建立“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市食安委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下列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具体通报事宜由市食安委办承办。原则上在市食安委内部通报,重大事项报市食安委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在全市通报。

  (一)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

  (二)报告事项落实情况;

  (三)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四)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

  (七)其它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

  十、责任追究制度

  (一)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有法必依、有错必究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严禁出现监管空档和监管缺位、错位现象。

  (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各自职能范围内,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市食安委办,并由市食安委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核实确认后,再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凡瞒报、漏报、不报或不按程序上报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对应承担的职责因监管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执法犯法、执法枉法而造成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和质量事故的,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并根据其性质、情节及影响后果由市食安委报请市政府,建议进行以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

  2.通报批评;

  3.取消单位评先资格和个人一切评先评优资格;

  4.公开向权益被侵害人和社会道歉并说明情况;

  5.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调研协调制度

  (一)市食安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调研,对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提交市食安委研究解决的事项,应先送市食安委办汇总。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会前由市食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三)市食安委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主动解决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有关问题。

  十二、工作要求

  (一)市食安委组成人员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新趋势,关注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不断研究、探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新思路。

  (二)市食安委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三)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要严格履行本工作制度内容,市政府将不定期进行督查,对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履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通报。

  

 地区: 甘肃 
 标签: 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