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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并政办发〔201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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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0 09:55:44  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9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省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制定太原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本办法自2012年4月4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12〕19号
发布日期 2012-04-04 生效日期 2012-04-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aiyuan.gov.cn/?yy=973&b=852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四日

  太原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省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 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目标考核细则、组织抽查和年终目标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完成与市人民政府签定的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第五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求真务实、以考促管”原则;坚持综合评价与目标责任考核相结合,宣传与教育督导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包括: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负责人履职情况;

  (二)责任体制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资金投入及监管机构、人员、经费保障情况;

  (四)工作部署和督导检查情况;

  (五)宣传教育情况;

  (六)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

  (七)开展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情况;

  (八)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情况;

  (九)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情况;

  (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情况;

  (十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情况;

  (十二)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

  (十三)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末综合考核与日常抽查考核相结合办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考核分为自查自评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企业、访重点等方式,实地抽查2个乡镇(街办)。对其他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考核以自查自评为主。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自查自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前,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考核。

  第九条 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年度考核优秀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作为下年度督导重点。

  第十条 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程序: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下发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细则及考核通知;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或自评结果报告;

  (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细则向考核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并保证其真实性;

  (四)考核结束后,各考核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汇报考核情况,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各考核组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审查,报市政府。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食品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一)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导致事态扩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被“一票否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取消其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进入先进和优秀的资格;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第一责任人须作出书面检查。

  第十三条 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越权渎职,违法违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山西 
 标签: 安全责任 强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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