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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乌政办〔2012〕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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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03 10:19:26  来源: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95
核心提示:《乌鲁木齐市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12〕237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urumqi.gov.cn/info/554/381396.htm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单位或个人)的监督管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超市、商场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的现做现卖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市工商管理部门负责。

  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食品摊贩(指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中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包括早、夜市等集中餐饮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市餐饮服务监管职责移交前由市卫生局代行该项职责);不提供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由市工商管理部门负责。

  三、“小饭桌”的监督管理。“小饭桌”(指群众间以委托、协议等形式,为学生、老人等提供餐饮经营、场所、消费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市餐饮服务监管职责移交前由市卫生局代行该项职责)。

  四、中央厨房和甜品店的监督管理。中央厨房(指一些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的场所和设施,集中完成食品加工制作然后将成品或半成品配送给本企业餐厅或外销给其他企业)、甜品站(指一些快餐餐饮企业出于拓展业务和营销需要而在餐饮附近开设的,销售冰激凌、奶茶、可乐、水果沙拉等自制食品的附属店面)纳入餐饮服务环节,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在市餐饮服务监管职责移交前由市卫生局代行该项职责)。对其他与中央厨房和甜品站属于同类情况的,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五、辐照食品的监督管理。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辐照装置单位到自治区申领辐射安全许可并参加辐照人员资格培训;负责辐照装置单位的监督管理。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范辐照食品标签管理,按照有关标准、目录和检验方法对经辐照装置单位加工处理的食品、食品生产单位使用的辐照食品原料进行监督管理。

  六、餐饮服务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本着一个主体以一个部门为主监管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餐饮服务及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在市餐饮服务监管职责移交前由市卫生局代行该项职责)。

  七、“豆芽菜、蘑菇”等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市农牧部门负责牵头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商、质监、食药、卫生、商务、环保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各区(县)政府要逐步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准入制度的食用农产品种类(名录)、市场类型(名录)以及实施时间由市政府确定并公布。

  八、散装生鲜乳销售的监督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市农牧部门牵头负责,其他部门依法履责积极配合,在自治区出台其他管理办法之前,由市农牧部门负责奶畜的监管,出具奶畜健康证,监测散装生鲜乳的质量;市卫生部门负责销售人员的体检,出具健康证明;市工商部门负责销售监管。散装生鲜乳实行定点销售,仅限于销售给个人消费,不得销售给加工乳品的企业、作坊、餐饮服务机构用于加工乳品。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定销售点并予以公布,负责出具定点销售证明。各区(县)政府应加强监管,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职能分工比较模糊的监管领域,监管工作出现缝隙和空挡,要及时协调并明确具体监管部门。

 地区: 新疆 
 标签: 食品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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