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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乌政办〔2012〕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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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03 10:21:18  来源: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87
核心提示:《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12〕236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urumqi.gov.cn/info/554/381395.htm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各区(县)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组织区(县)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机制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兑现奖惩;制定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依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查处并实行行政责任追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二、市委宣传部(新闻办)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民宗委负责清真食品管理的有关工作,促进清真食品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参与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综合督查;制定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食安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在餐饮服务监管职能移交前,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五、市药监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许可、日常性监管。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公布相关监管信息;依法组织查处餐饮服务违法行为。在餐饮服务监管职能移交前,以上职责由市卫生局负责。负责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制定保健食品管理政策和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组织查处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开展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公布相关监管信息;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查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执法工作,查处暴力抗法案件;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市综治办负责督促、推动有关综治成员单位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食品质量追溯制度,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协调、化解食品安全引发的重大矛盾纠纷;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起草、审修有关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或者参与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市城管委负责餐厨垃圾的监管,对违规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配合工商、卫生等部门对未经依法批准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进行清理整治。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市发改委按照国家部署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负责审核食品安全发展规划;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市经信委负责加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审核、划拨以及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市监察局负责监督食品安全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责任追究;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市科技局负责将食品安全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等科研项目列入市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并提供经费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市林业局负责林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生态健康果园”和“生态健康果品”的监管;配合农业部门对进入集散地、批发市场、超市的林果产品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物质和大肠杆菌等指标进行监管;会同农牧、质监、环保部门,对取得无公害基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单位、企业、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市农牧局负责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以及种养殖投入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负责动物防疫检疫执法监督和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工作,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参与起草和修订有关地方性法律法规;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市水务局负责参与起草生活饮用水的有关地方性法律法规;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合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做好配餐企业和小饭桌的监管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市旅游局负责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旅游景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摸底调查、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市商务局负责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制定实施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加强屠宰执法队伍及执法监管队伍建设。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加强粮食市场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定期通报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指导监督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粮食质量管理制度,推进粮食收购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监督从事粮食加工、交易的经营者原粮质量和最低库存、最高库存原粮质量;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市环保局负责对涉及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公布相关水环境质量信息;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市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的安全监管。负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二十四、市质监局负责承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拟订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负责生产加工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其他应急处置工作;承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监测检测工作;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

 地区: 新疆 
 标签: 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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