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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藏政发〔201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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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02 10:42:57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72
核心提示: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
发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藏政发〔2012〕125号
发布日期 2012-12-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izang.gov.cn/zfwj/63288.jhtml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我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大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为保障全区食品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职责界定不明晰,死角盲区仍存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有待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不健全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区食品的安全。

  《决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重视和对食品安全工作常抓不懈的坚强决心,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保障全区各族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站在全面建设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生态西藏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决定》的宣传、学习、贯彻和落实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保障食品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执法能力,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诚信守法水平,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努力构建我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全区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以市场准入制度为切入点,以科学防控食品安全输入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为重点,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专项整治和常态监管相结合;坚持源头治理和强化责任相结合;坚持执法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着力建设较为完备的安全食品供给体系和现代化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三)工作目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落实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责任;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备案审批制度,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预警水平;强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全面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基本建立覆盖全区的诚信体系;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建立群众和舆论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社会监督格局,使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市)、县、乡(镇)四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完善科学合理、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政府间、部门间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协同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的协调联动机制。在城市社区和农牧区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等队伍,有效整合监管资源,加大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部门的密切协作,发现问题迅速采取措施,有效遏制食品安全事故,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力度,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目标考核一票否决。

  (二)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要加快建立和健全我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实现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流通、餐饮服务等全程质量控制。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市)、县、乡(镇)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依法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申报备案工作。积极推进西藏特色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大力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推进食品安全标准的信息公开,实现信息共享。

  (三)加强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出台《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及《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信息报送等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

  (四)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现有各类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作用。建立合理统筹、技术互补的地(市)、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为基层执法监管提供技术服务,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科学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例行监测,加大对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抽检检测力度,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和报告体系。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和监管部门检验检测互认的工作机制,逐步实现检验检测资源和检验数据信息共享,对各类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早整治、早解决,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依托电子政务和业务系统等资源,加快建设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加强信息汇总、分析整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监管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加快建立食品安全电子化监管追溯管理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管理规定》,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布程序,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及时通报食品安全工作动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导向。

  (六)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健全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提高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决策能力。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事故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七)加快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提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能力,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增强企业抗风险及安全控制能力,优化地方食品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加速食品产业的现代化进程。结合工业园区建设,加大食品产业在工业园区建设的比重,加大对中小型食品企业的帮扶力度,指导其通过提升产品质量和实施品牌战略,壮大企业规模,做大做强我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大力开展守法经营宣传教育,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单位活动,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设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情况,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对严重失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强制退出。发挥行业协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健全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为诚信食品生产经营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四、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监管。大力开展农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区)和基地建设,进一步提高农畜产品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水平,提升我区农畜产品质量。加大种植养殖基地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农药、兽药经营和使用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在饲料生产、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贩运储存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机制,推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加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力度,加强畜禽屠宰管理,扩大食用农畜产品种养殖源头和销售环节检验检疫和日常监测、监督抽查范围,严防不合格农畜产品流入市场和生产加工环节,确保农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格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对食品生产新业态要依法及时纳入许可管理。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生产加工假冒伪劣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严防问题食品流入市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和食品认证机构资质管理,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力度,完善现场检查制度,严厉查处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等违法行为。推进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公示制度,强化对食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

  (三)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对流通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牧区及城乡结合部食品经营户、小食杂店的执法检查力度,从严整治非法渠道进货、销售“三无”、假冒伪劣等问题食品行为,实现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加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检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查处食品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加快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测力度。督促检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对购入使用的消毒餐饮具建立索证制度,索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标准餐饮具的违法行为。加大对学校、建筑工地、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旅游景点餐饮和农牧区宴席的整治和监管,全力保障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工作,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五)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加强对进出口食品进口商、代理商及销售商的注册、备案和监管。加强国际市场食品安全动态信息和我区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信息的收集,综合开展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督促指导出口食品企业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范要求的安全卫生与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加强与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快我区出口农产品示范区建设,提升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与各级地方政府共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六)加大违法处置力度。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大力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对违法违规企业,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落实,有效威慑和依法从严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强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地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系。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绩效评估、领导班子考核,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定期对本地(市)、各部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一票否决,确保责任追究到位。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加强指挥、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细化、明确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逐步建立协调联动、综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力争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消除监管死角、盲区,实现食品安全全环节无缝衔接、全程监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经费保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加大食品安全资金投入力度。要将食品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落实专项整治经费和举报奖励资金。同时,加强食品安全保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举报者署名举报,规范奖励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兑现。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的,经核实属实的,依法追究责任。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的治理,形成食品安全工作的强大合力。

  (四)加强宣传教育。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各类媒体的作用,认真贯彻《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和《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大纲》,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日”等各类宣传科普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2012年12月6日

 地区: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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