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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惩戒现场公示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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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01 01:34:10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14
核心提示:《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惩戒现场公示工作规程(试行)》已于2013年3月21日经市卫生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京卫法监字(2013)32号
发布日期 2013-03-27 生效日期 2013-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4-01-15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废止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4)4号)
各区县卫生局、燕山文化卫生分局,市卫生监督所:
《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惩戒现场公示工作规程(试行)》已于2013年3月21日经市卫生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3月27日
 
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惩戒现场公示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合法经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社会监督,加大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的现场公示。
本规程所述严重违法行为是指:
(一)连续12个月内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或者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一次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惩戒现场公示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原则。
第四条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惩戒现场公示应当制作食品安全违法惩戒公示书。
食品安全违法惩戒公示书内容包括:违法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严重违法事项和行政处理决定等需要现场公示的信息。
第五条 食品安全违法惩戒公示书应于作出公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至餐饮服务提供者,并张贴在该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场所明显位置。
第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规定义务后,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现场公示。
第七条 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擅自揭除、撕毁、遮挡、污损公示书。
第八条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予以曝光。
第九条 本规程自201341日起试行。

      附件下载
    5公示附件

 
 地区: 北京 
 标签: 违法 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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