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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桂粮发〔201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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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25 09:25:1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  浏览次数:1198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宏观调控物质基础,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3〕31号)精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决定,共同组织开展2013年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
发布文号 桂粮发〔2013〕10号
发布日期 2013-03-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grain.com/news_detail.asp?id=527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广西各中央储备粮承储库,自治区粮食局各直属粮库,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国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五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军粮配送中心、广西南宁福象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宏观调控物质基础,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3〕31号)精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决定,共同组织开展2013年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这次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组织力量把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检查任务圆满完成。为了加强对2013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自治区粮食库存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黄显阳  自治区粮食局局长

  副组长:杨  斌  自治区粮食局副局长

  陈盛桦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广西分公司副总经理

  组  员:谭庆钢、黄高留、许志干、封成斌、韦济能、罗大宁、周明耀、李雪飞、赵芳、陆炳坚、黎安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杨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从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调控处、财务处、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广西分公司仓储管理处抽调有关人员组成。

  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抓好此项工作。

  二、检查范围

  对广西区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备和国家临时储存进口粮、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含自治区、市、县三级常规储备和应急储备,下同),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含直补订单粮和市场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三、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等。

  2.库存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卫生指标;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2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2012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5.企业仓储管理及收购资格情况。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实际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

  (二)检查方法

  本次粮食库存检查的具体方法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3〕31号)执行。可从国家粮食局政府网(www.chinagrain.gov.cn)下载。

  四、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以2013年3月25日为检查时点,检查工作分准备、企业自查、自治区复查、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汇总报告等5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各市、县(市、区)粮食局负责督促辖区内的承储企业做好企业自查的各项准备工作,自治区粮食局直属各有关储粮企业、在广西的各中央储备粮直属库要主动做好企业自查的各项准备工作。4月12日前,自治区粮食局做好《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作为复查和抽查的依据。中储粮广西分公司配合做好中央事权粮食的分解登统工作。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1日至12日,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发行分支机构和中储粮直属库,指导辖区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全面的自查工作。通过自查,要认真梳理发现的各种问题,并进行切实整改,做好检查数据的相关整理工作。

  (三)自治区复查阶段。4月16日至30日,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广西区分行、中储粮广西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联合工作组,采取随机选点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15%,并兼顾库存的品种和性质。

  粮食质量和卫生情况的扦样检验工作安排在复查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和要求另行通知。

  (四)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抽查阶段。5月,国家有关部门将派出检查组,对部分地区粮食库存进行突击抽查。各市、县(市、区)及各有关储粮企业要做好充分准备,以迎接和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抽查。

  (五)汇总报告阶段。4月15日前,各县(市、区)粮食局要将填写好的库存检查自查结果汇总表和自查报告报送本市粮食局;4月20日前,各市粮食局将辖区内各县(市、区)的自查情况汇总后,将自查结果汇总表和自查报告(  电子版和纸质文档各1份)报送自治区粮食库存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粮食局各直属粮库,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国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五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军粮配送中心、广西南宁福象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4月15日前,将自查结果汇总报表和自查报告直接报送自治区粮食库存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广西各中央储备粮承储库4月15日前,将自查结果汇总报表报送中国储备粮管理公司广西分公司审核汇总;中国储备粮管理公司广西分公司4月20日前将中央储备粮承储库自查结果汇总表和自查汇总报告报送自治区粮食库存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自查结果和自治区复查结果经自治区粮食局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广西分公司共同核对、汇总后,于2013年5月30日前,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上报国家粮食局。

  各市、县(市、区)及各有关储粮企业报送检查工作报告应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并附汇总表6-1、6-2、6-3、6-4、6-5、6-14、6-15(见附件4)。检查相关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可由国家粮食局政府网《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3〕31号)附件下载(www.chinagrain.gov.cn)。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搞好粮食库存检查是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克服麻痹思想,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二)落实检查责任。要建立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严肃纪律。规范检查的程序和手续,严格填写检查工作底稿,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谁检查,谁负责,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检查工作,或者检查工作走过场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检查工作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强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做好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各市、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检查时点统计报表认真做好库存数据分解登统工作。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4月5日前编制好辖区内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各市粮食局和自治区各直属企业于4月10日前将辖区内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的纸质文档和电子版报送自治区粮食局调控处。自治区粮食局将地方储备粮和地方企业商品粮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至实际承储点。中储粮广西分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本系统商品粮的分解登统,分解登统数据于4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粮食局。

  (四)强化和落实整改措施。在库存检查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要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对检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均需现场填写《检查发现问题底稿》,详细记录,如实反映,通过《检查发现问题登统表》逐级汇总上报,发现瞒报、汇总过程中篡改事实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按期书面反馈整改结果。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发现问题但未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检查人员责任。

  (五)落实库存检查工作经费。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好检查经费,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系统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数据录入、汇总、报送等环节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自治区粮食库存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李益发(自治区粮食局调控处),电话:0771-5639969;传真:0771-5639969;电子邮箱:Li-Yi-fa@163.com

  李向荣(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电话:0771-5614322;

  传真:0771-5622538;电子邮箱:LXYjdjcc2008@126.com

  李  颖(中储粮广西分公司仓储管理处),电话:0771-2026003

  传真:0771- 2026007;电子邮箱:ccglc6003@163.com

  附件:1.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   附表1-1-2.xls.)

  2.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工作底稿(   附表2-1-4.xls

  3.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工作底稿(   附表3-1-7.xls

  4.仓储管理、检查发现问题底稿(   附表4-4.xls、   附表5.xls

  5.粮食库存检查汇总表(   附表6-1-5、14-15.xls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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