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
为加快推进我省现代畜牧业发展,我局决定2013年继续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现将《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联系人:杨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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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2013年2月25日
附件
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为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不断提升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确保动物卫生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我省现代畜牧业快速健康发展,我局决定继续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为确保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继续在全省生猪、蛋鸡、肉鸡、奶牛、肉(牦)牛、肉(绵)羊和肉(獭)兔优势区域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通过集中培训、专家指导、现场考核,2013年再创建150个以上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并在2012年前已认定授牌的示范场中遴选20个左右的典型示范场。
二、创建内容
(一)基本要求
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小区(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小区(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且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种畜禽场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 生猪:能繁母猪存栏200头以上(部级示范场300头以上),育肥猪年出栏3000头以上(部级示范场5000头以上)。
2. 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3. 肉鸡:年出栏量不低于8万只(部级示范场10万),单栋饲养量不低于4000只(部级示范场5000只)。
4. 奶牛:存栏奶牛100头以上(部级示范场200头以上)。配套挤奶站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运送生鲜乳车辆有《生鲜乳准运证明》。
5. 肉(牦)牛:肉牛年出栏量在500头以上,牦牛年出栏300头以上或存栏挤奶母牦牛200头以上。
6. 肉(绵)羊:农区年出栏肉羊500只育肥场或存栏能繁母羊达100只以上的养殖场;牧区年出栏肉羊1000只育肥场或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的养殖场。
7. 肉(獭)兔:肉兔存栏能繁母兔400只以上,笼位1200个以上;獭兔存栏能繁母兔500只以上,年出栏1万只以上。
(二)示范创建内容
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创建的主要内容有:
1. 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 养殖设施化。养殖小区(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 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 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 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典型示范场重在设施化水平、示范带动方面表现突出。
三、重点工作
(一)开展宣传动员。各市(州)局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示范创建工作,细化工作方案,并健全完善相应组织;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营造示范创建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技术支撑。各地要结合创建活动需要,建立健全创建技术专家组考核制度,完善专家队伍,切实做到专家组人员固定、技术过硬、工作负责、公平公正。要加强检查考核,对于不能发挥技术服务的,及时予以调整。
(三)确定创建单位。省局根据各地畜牧业发展现状,核定不同市(州)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总数量,分畜种创建数量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自愿参与创建的养殖小区(场)报市(州)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市(州)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初审通过的创建养殖小区(场)上报省局核定备案。
(四)强化创建培训。省创建专家组分期对各市(州)负责创建的部门和技术专家组进行培训,各市(州)负责对本地区创建单位进行集中培训与技术指导,各创建单位根据要求对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对管理措施进行规范。
(五)实施验收挂牌。依照省局制定的示范创建验收评分标准,各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创建情况,按照验收评分标准和既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标准化养殖小区(场)在当地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局。省局根据上报结果组织抽查复核,统一对外发布,并授牌。部级示范场按农业部示范创建工作方案要求执行。
(六)发挥示范效应。在组织好新一轮示范创建工作的同时,要注重挂牌示范场辐射带动效应的发挥,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示范带动方式,切实使示范小区(场)标准化生产技术看得懂、学得会、有实效,带动更多的养殖场户在发展标准化生产中受益。
(七)加强监督管理。省局组织专家开展督导调研,指导各地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市(州)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开展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小区(场)的日常监管与指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点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畜禽养殖档案建立、畜禽标识使用、粪污处理以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实施有效监管,督促标准化示范小区(场)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从源头上提升动物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要注重对标准化示范小区(场)示范带动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创建活动考核机制,对于确实起不到示范带动的标准化示范小区(场)要及时上报,我局核实后将取消其标准化示范小区(场)资格。
(八)推进产业化经营。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小区(场)的产业化经营,鼓励支持标准化示范小区(场)打造自主品牌,与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中型批发市场和超市等进行合作,促进产销衔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局成立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生产科教处牵头,省局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参加。
(二)加大政策支持。省局将整合有关项目,支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项目资金和技术培训投入力度,提高活动的实施效果。
(三)加强宣传报道。在媒体上公开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引导广大养殖场户积极参与。在报刊杂志上开辟专栏,报道各地在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
附件:1.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进度安排
2.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申报数量
附件1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进度安排
2月下旬 编制下发《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3月中旬 各地报送参与标准化示范创建的养殖小区(场)名单;
4-6月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具体实施示范创建活动;
省创建专家组举办示范创建培训;
省局组织专家赴各地进行调研指导;
7-8月 对参与创建标准化示范小区(场)开展现场验收;
9月 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9月底 各地公示并上报示范小区(场)验收合格名单;
10月 各地上报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总结。
附件2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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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示范创建单位数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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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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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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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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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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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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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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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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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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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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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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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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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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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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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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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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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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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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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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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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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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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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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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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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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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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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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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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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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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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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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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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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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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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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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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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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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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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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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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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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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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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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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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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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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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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其中申报创建部级示范场的需在申报表中标注:“拟申报部级示范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