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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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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13 13:27:35  来源: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浏览次数:1427
核心提示:为加快推进我省现代畜牧业发展,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决定2013年继续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
发布单位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发布文号 川畜食函〔2013〕48号
发布日期 2013-02-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cxmsp.gov.cn/zwgk/zw02/201302/t20130226_179242.html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

  为加快推进我省现代畜牧业发展,我局决定2013年继续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现将《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联系人:杨春国

  电 话:02885571779,13808022189

  邮 箱:375493152@qq.com

  附件: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2013年2月25日

  附件

  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为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不断提升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确保动物卫生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我省现代畜牧业快速健康发展,我局决定继续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为确保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继续在全省生猪、蛋鸡、肉鸡、奶牛、肉(牦)牛、肉(绵)羊和肉(獭)兔优势区域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通过集中培训、专家指导、现场考核,2013年再创建150个以上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并在2012年前已认定授牌的示范场中遴选20个左右的典型示范场。

  二、创建内容

  (一)基本要求

  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小区(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小区(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且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种畜禽场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 生猪:能繁母猪存栏200头以上(部级示范场300头以上),育肥猪年出栏3000头以上(部级示范场5000头以上)。

  2. 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3. 肉鸡:年出栏量不低于8万只(部级示范场10万),单栋饲养量不低于4000只(部级示范场5000只)。

  4. 奶牛:存栏奶牛100头以上(部级示范场200头以上)。配套挤奶站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运送生鲜乳车辆有《生鲜乳准运证明》。

  5. 肉(牦)牛:肉牛年出栏量在500头以上,牦牛年出栏300头以上或存栏挤奶母牦牛200头以上。

  6. 肉(绵)羊:农区年出栏肉羊500只育肥场或存栏能繁母羊达100只以上的养殖场;牧区年出栏肉羊1000只育肥场或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的养殖场。

  7. 肉(獭)兔:肉兔存栏能繁母兔400只以上,笼位1200个以上;獭兔存栏能繁母兔500只以上,年出栏1万只以上。

  (二)示范创建内容

  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创建的主要内容有:

  1. 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 养殖设施化。养殖小区(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 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 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 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典型示范场重在设施化水平、示范带动方面表现突出。

  三、重点工作

  (一)开展宣传动员。各市(州)局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示范创建工作,细化工作方案,并健全完善相应组织;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营造示范创建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技术支撑。各地要结合创建活动需要,建立健全创建技术专家组考核制度,完善专家队伍,切实做到专家组人员固定、技术过硬、工作负责、公平公正。要加强检查考核,对于不能发挥技术服务的,及时予以调整。

  (三)确定创建单位。省局根据各地畜牧业发展现状,核定不同市(州)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总数量,分畜种创建数量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自愿参与创建的养殖小区(场)报市(州)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市(州)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初审通过的创建养殖小区(场)上报省局核定备案。

  (四)强化创建培训。省创建专家组分期对各市(州)负责创建的部门和技术专家组进行培训,各市(州)负责对本地区创建单位进行集中培训与技术指导,各创建单位根据要求对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对管理措施进行规范。

  (五)实施验收挂牌。依照省局制定的示范创建验收评分标准,各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创建情况,按照验收评分标准和既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标准化养殖小区(场)在当地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局。省局根据上报结果组织抽查复核,统一对外发布,并授牌。部级示范场按农业部示范创建工作方案要求执行。

  (六)发挥示范效应。在组织好新一轮示范创建工作的同时,要注重挂牌示范场辐射带动效应的发挥,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示范带动方式,切实使示范小区(场)标准化生产技术看得懂、学得会、有实效,带动更多的养殖场户在发展标准化生产中受益。

  (七)加强监督管理。省局组织专家开展督导调研,指导各地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市(州)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开展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小区(场)的日常监管与指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点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畜禽养殖档案建立、畜禽标识使用、粪污处理以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实施有效监管,督促标准化示范小区(场)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从源头上提升动物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要注重对标准化示范小区(场)示范带动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创建活动考核机制,对于确实起不到示范带动的标准化示范小区(场)要及时上报,我局核实后将取消其标准化示范小区(场)资格。

  (八)推进产业化经营。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小区(场)的产业化经营,鼓励支持标准化示范小区(场)打造自主品牌,与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中型批发市场和超市等进行合作,促进产销衔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局成立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生产科教处牵头,省局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参加。

  (二)加大政策支持。省局将整合有关项目,支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项目资金和技术培训投入力度,提高活动的实施效果。

  (三)加强宣传报道。在媒体上公开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引导广大养殖场户积极参与。在报刊杂志上开辟专栏,报道各地在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

  附件:1.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进度安排

  2.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申报数量

  附件1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进度安排

  2月下旬  编制下发《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3月中旬  各地报送参与标准化示范创建的养殖小区(场)名单;

  4-6月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具体实施示范创建活动;

  省创建专家组举办示范创建培训;

  省局组织专家赴各地进行调研指导;

  7-8月   对参与创建标准化示范小区(场)开展现场验收;

  9月    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9月底   各地公示并上报示范小区(场)验收合格名单;

  10月    各地上报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总结。

    附件2
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申报数量
 
地区
申报示范创建单位数量(个)
合 计
300
成都市
22
自贡市
14
攀枝花市
10
泸州市
14
德阳市
14
绵阳市
20
广元市
14
遂宁市
18
内江市
18
乐山市
18
南充市
20
宜宾市
16
广安市
16
达州市
16
巴中市
12
雅安市
8
眉山市
18
资阳市
18
阿坝州
4
甘孜州
4
凉山州
6


      备注:其中申报创建部级示范场的需在申报表中标注:“拟申报部级示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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